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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移轉訂價報告之研究 - 以個案公司為例

近年來國際經營環境競爭激列,為提升台灣在國際間之競爭力,稅制之修正與探討,亦為重要之一環。 各國為吸引企業將利潤留在國內,防範跨國企業借移轉定價之安排將利潤留在免稅天堂或稅率較低之國家,紛紛修改稅法,如我國近年制定之移轉訂價、兩稅合一等,強迫企業將利潤留在台灣,我國亦於民國94年12月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交易移轉定價查核準則,須於隔年5月申報所得時,依該查核準則規定方式自行調整並申報。以防止企業借移轉訂價規避我國稅負,並與國際租稅之發展接軌,實施至今已有數年,企業應如何應對,稅捐稽徵機關是否有需改進之處,實應予以探討。

至今並無研究實際說明或提供具體範例如何自行編製移轉訂價報告,而稽徵單位所提供之範例,係屬一般原則及概念說明,而所需之資料,即使委由會計師編製移轉訂價報告,絕大部份仍要求企業提供,本研究以個案公司為例,擬作一份移轉訂價報告,期能提供企業如何自行編製移轉訂價及稽徵機關修改參考範例為更具實用性之參考。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實施,突顯企業租稅規劃之重要性,而所涉及企業之內部資訊,如組織架構、交易型態、風險評估等,由外部單位於短暫有限之期限內,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或提出租稅規劃之建議,是否較企業內部熟悉組織架構及交易型態之專任人員編製更為適用且確實,值得商確。且會計師實務上一年只能於有限時間編製一份移轉訂價報告,在此產品週期短且變化快速之二十一世紀,企業實應於內部設專人,定期檢視且可及時修正,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之風險管理及租稅規劃,更有助益。

本研究個案擬作結果證實,現有移轉訂價制度之規則,留予移轉訂價報告製作者過多操作空間,主要來自於:(1) 給予常規交易方法選用空間過大,並未規定何種方法優先適用;(2)可比較對象採用條件,受限於有限之公開資訊資料,給予報告製作者選用非適切對象之藉口;(3)僅提供各項可比較程度分析項目,卻未將其與各常規交易方法做連結,應規範各常規交易方法下應配合之可比較程度分析項目;(4)可比較對象數量與品質規定未做規範,常規交易範圍區間可藉少數可比較對象之替換而達到操作目的。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932222
Creators楊潔芳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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