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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重建機制下公營銀行概括承受基層金融機構之研究-以合作金庫銀行為例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經營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存放款利差縮小、獲利能力下降、逾期放款增加,且預期加入WTO後,外國金融機構將挾其龐大規模、資金與先進之服務產品,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預料未來競爭將更加劇烈,金融業業務經營壓力倍增。為穩定金融秩序,政府乃實施金融重建,在可預見的將來,重建工作仍將持續進行,惟對概括承受銀行之影響層面仍待深入觀察。
本論文研究方法係以歸納與分析為基礎,蒐集歷年國內外探討問題金融機構以及本國研究金融機構之各項研究報告、各式文獻、並透過網路系統擷取最新的國內外資訊,參考先進國家之立法、分析相關論著、萃取精華,並融合實務經驗,以期透視整個概括承受變革。
本研究結論與建議摘要如下:
一、金融重建基金之運作,已對穩定金融市場發揮相當功能,廣獲社會肯定與支持,但仍宜持續進行,並觀察其後續發展。
二、概括承受基層金融機構之銀行應利用此次機會作組織變革,包括組織結構、科技及人三方面;並運用SWOT分析,擴大組織原有優勢、降低劣勢、掌握機會、減輕威脅,以增強競爭能力。
三、概括承受銀行對被承受單位原有人員應妥善安置,注重企業文化融合,將增加之營業據點作最適當之遷移與整合,以擴大業務利基;並順應目前人力資源管理角色的轉變與新方向來運作,以改變策略思維。
四、銀行不良資產逐漸增加,問題嚴重,應運用如AMC等各種方法加以有效清理,以免沈病日重,並提高自有資木比率,強化體質。
五、銀行應加強金融商品研發、關係行銷,強化人力資源管理及資訊管理功能,以尋找最佳經營定位,並積極擴張海外營業據點,以增強國際競爭力。
六、各銀行均應吸取十家概括承受銀行之經驗,改正缺失、去蕪存菁,多方研究模擬,以備他日參與概括承受時,可以成竹在胸。
七、政府應實施金檢一元化,規劃設立金監會執行銀行、証券、期貨及外匯等業務之監理,以有效監督金融體系,並應協助銀行業者加強人才培訓、風險控管及異業問之策略聯盟,以提高銀行之經營效率。
八、政府應考慮修正營業稅法,延後金融業營業稅調降為零的期限,以提高重建基金規模,並持續整頓問題金融機構,以擴大成效。對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是否應退還及概括承受案應否提報股東會通過,均宜明確釋示,俾利銀行遵循。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1499
Creators蔡武烈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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