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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重建基金運作效能之研究白士杰, PAI , SHIH-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藉由成立金融重建基金,以公共資金協助解決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問題,涉及問題層面廣泛,且此一方式在架構與執行效果上仍有諸多爭議。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對金融重建基金制度,與台灣金融重建基金三年來運作效能作一番評估及研究。
台灣金融重建基金在分類上,因不具回收性質,屬於補償性基金;而其委託代為執行的中央存保公司,則因政策目標與處理方式,具有快速資產處理型與集中處理公營資產管理公司的特色。因此,台灣金融重建基金之優點為能快速且大規模地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其缺點為難以隔絕政治力介入的影響。
本文最後從台灣金融重建基金以及台灣金融業不良債權處理之現況,與台灣金融重建基金設立之目的相互檢視,來評估台灣金融重建基金運作三年來之效能。本文認為台灣金融重建基金成立當年金融機構逾放比高達8.16%,其中基層金融更高達16.39%,而金融重建基金成立後立即且大規模的接管動作,即時穩定了當時岌岌可危的金融體系,避免了一場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而隨著高企的拍賣成功,正式宣告台灣金融機構退場機制正式啟動。搭配政府相關措施,降低總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然而因規模不足導致後續未能再採行大規模的接管動作,限制了金融重建基金發揮更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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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重建機制下公營銀行概括承受基層金融機構之研究-以合作金庫銀行為例蔡武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經營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存放款利差縮小、獲利能力下降、逾期放款增加,且預期加入WTO後,外國金融機構將挾其龐大規模、資金與先進之服務產品,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預料未來競爭將更加劇烈,金融業業務經營壓力倍增。為穩定金融秩序,政府乃實施金融重建,在可預見的將來,重建工作仍將持續進行,惟對概括承受銀行之影響層面仍待深入觀察。
本論文研究方法係以歸納與分析為基礎,蒐集歷年國內外探討問題金融機構以及本國研究金融機構之各項研究報告、各式文獻、並透過網路系統擷取最新的國內外資訊,參考先進國家之立法、分析相關論著、萃取精華,並融合實務經驗,以期透視整個概括承受變革。
本研究結論與建議摘要如下:
一、金融重建基金之運作,已對穩定金融市場發揮相當功能,廣獲社會肯定與支持,但仍宜持續進行,並觀察其後續發展。
二、概括承受基層金融機構之銀行應利用此次機會作組織變革,包括組織結構、科技及人三方面;並運用SWOT分析,擴大組織原有優勢、降低劣勢、掌握機會、減輕威脅,以增強競爭能力。
三、概括承受銀行對被承受單位原有人員應妥善安置,注重企業文化融合,將增加之營業據點作最適當之遷移與整合,以擴大業務利基;並順應目前人力資源管理角色的轉變與新方向來運作,以改變策略思維。
四、銀行不良資產逐漸增加,問題嚴重,應運用如AMC等各種方法加以有效清理,以免沈病日重,並提高自有資木比率,強化體質。
五、銀行應加強金融商品研發、關係行銷,強化人力資源管理及資訊管理功能,以尋找最佳經營定位,並積極擴張海外營業據點,以增強國際競爭力。
六、各銀行均應吸取十家概括承受銀行之經驗,改正缺失、去蕪存菁,多方研究模擬,以備他日參與概括承受時,可以成竹在胸。
七、政府應實施金檢一元化,規劃設立金監會執行銀行、証券、期貨及外匯等業務之監理,以有效監督金融體系,並應協助銀行業者加強人才培訓、風險控管及異業問之策略聯盟,以提高銀行之經營效率。
八、政府應考慮修正營業稅法,延後金融業營業稅調降為零的期限,以提高重建基金規模,並持續整頓問題金融機構,以擴大成效。對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是否應退還及概括承受案應否提報股東會通過,均宜明確釋示,俾利銀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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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營業稅徵免政策之股市反應蔡文浩, Tsai, Wen-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論在台灣或是世界各國,金融業之營業稅稅制皆是個饒富爭議的問題。就我國而論,在短短的七年之內(民國八十八年至民國九十四年),對於金融業所採行的營業稅稅制就已歷經四次重大更動。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之金融業營業稅稅制實富含經濟政策之目的性,亦即我國一方面以減免稅款等稅式支出方式,冀求提昇金融業之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亦以稅款撥充金融重建基金及強制提列壞帳等方式,期能達成金融改革之成效。此等措施使得我國之金融業營業稅稅制,有著與他國不同之特質,而本研究即以此特質為基點,觀察我國歷次稅制變動中所引發之股市反應,並進而探究該股市反應與金融監理政策間之關聯。
研究發現,稅負政策之更動的確會影響金融類股之股價,不過市場之反應方向似乎與稅負效果之預期結果不盡相同。究其原因,可能係因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政策所具有之特質使然。以營業稅徵免為手段之金融監理政策主要可區分為兩方面,即金融重建基金之建立(此關係2%續徵部分之營業稅稅款),以及強制打銷或提列呆帳之規定(此關係3%免徵部分之營業稅稅款)。研究顯示,此兩者的確對於市場產生了不等之影響。就前者而言,稅款之續徵提昇了體質不良之金融機構日後獲得救援的機會,使得市場對於稅款之續徵採取了正面評價之態度;而後者則迫使銀行承認其以往所低估之壞帳,並將其呈現予投資大眾知曉,此將使得市場對之採取負面之評價。由於同時存在此兩股方向相異之力量,故市場對於營業稅稅制改變之反應方向將變得極具不確定性。即使在稅負增加之政策演變事件中,市場亦可能考量金融重建基金在未來所可能產生之保障,而未必呈現負面之評價;而在稅負減少之政策演變事件中,市場亦可能因洞悉銀行以往所進行之盈餘操縱,而給予負面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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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問題金融機構退場處理規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 A Study of the legal issues of exit of faill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aiwan施仁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回顧我國對於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經驗,自一九八○年代之第十信用合作社及多家信託投資公司倒閉事件、一九九○年代信用合作社及中小型銀行倒閉、二○○○年代起由金融重建基金介入處理四十八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及至近日主管機關對台東企銀、花蓮企銀、中華銀行、中聯信託、亞洲信託及寶華銀行所進行之接管及標售,已累積豐富的實務處理經驗,而法制架構亦因經驗的累積而逐步建立。惟在歷次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過程中,法制上似仍存有若干不明確、有爭議或有待解決之問題,且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已經退場,未來有發生金融機構經營不善情形,將回歸存款保險條例及銀行法清理程序處理。則我國目前實務運作模式是否合理,相關法令制度是否已臻完備,均有加以探討之必要。
為使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平和順利退出市場,以消弭金融風暴於無形,政府除陸續修正銀行法增訂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規定外,並於九十年七月公布施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及於九十四年六月修正通過本條例,以擴大基金財源,提高基金運作效能。此外,為強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風險控管機制及履行保險責任能力,以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公布施行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同時,為使主管機關於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惡化時,得以及早介入干預,並建立以資本適足率為指標之財務標準,主管機關已著手修正銀行法建置立即糾正措施。因此我國對於問題金融機構之相關退場處理機制已漸次完備,惟其中仍涉及相關法律上疑義有深入探討之必要。
本論文以我國目前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之主要法律規範,即銀行法、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及存款保險條例之退場處理規範為基礎,先從制度面說明各項制度之運作方式及處理流程,再進一步分析其中所涉及之相關法律面之疑義,及實務運作所引發之問題。以近距離之觀察結果,對目前法制上及實務運作上之盲點加以檢討剖析,以供日後修法及制度設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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