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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會計在法庭上的運用

美國的恩隆案及我國的博達案,都是涉及財務報表舞弊的案例,連帶使得「鑑識會計」受到重視。所謂「鑑識會計」,即是偵查財務報表舞弊的技術。美國自Max Lourie在1953年發表「鑑識會計」一文,至今發展已超過半個世紀。反諸我國,遲至2005年始有陳紫雲博士「鑑識會計」的簡介。
筆者有鑑於「財務報表舞弊」議題的重要性及「鑑識會計」在我國仍屬初步發展階段,且目前尚無中文文獻可供參考。故期透過對鑑識會計傳統內涵(調查性會計及訴訟支援)的介紹,使會計專業在法庭上運用,能受到我國司法實務的注意。
本文著重於會計師作為專家證人及如何受交互詰問。惟我國因偵查、審判人員並不認為會計、審計為特殊之專業,致司法實務上,以會計、審計為爭點的案例,鮮少以會計師作為鑑定人。故本文主要以美國案例為主,介紹美國會計師作為專家證人時,所須遵守的聯邦證據法規及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期他山之石,得以攻錯。此外,亦論述美國法下的專家證人,如何「歸類」在我國法下的鑑定人制度。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26510441
Creators陳正偉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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