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金融市場產生金融機構業務多元化的特質,傳統銀行、證券、保險之金融商品區隔日益模糊。為此,各國均興起金融改革之風潮,而在跨業經營的環境中,許多金融業者在大型化與集團化下,如歐洲採取以綜合銀行(Universal Banking)、美國採取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等方式朝跨業經營之方式以增強其競爭力,然此種集團化之經營亦容易伴隨相當之風險。因此,如何穩定而健全之金融機構係經濟成長之基礎,而如何對於從是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各種金融業務之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的監理與管制,亦是現代金融體系維持穩定及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之關鍵之一。此外,2008年9月中旬爆發的美國華爾街金融風暴,並演變成全球金融危機,而金融監管之疏忽與不足是這波全球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有鑑於此,各國亦紛紛推動金融改革,改革的範圍包括金融機構權責劃分、金融市場規範、擴大金融監理範圍、消費者與投資人之保護、國際間之合作,以及發生金融危機之及時處理。而我國主管機關也持續在尋找最適當之監理方式,期能在增加本國金融產業競爭力的同時,亦能有效維持金融穩定。
在金融機構業務營運多樣化之監理方式上,金融監理機制勢必得做一番調整,主要的問題包括:集團之資本適足性、集團內部交易、風險集中、監理機構間之資訊交流等,這也是金融機構在建構適當的金融集團政策時應加以考量的問題。而依照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2003年所訂定之「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New Basel Capital Accord)」強調應重視資本適足性、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及市場紀律(Market Discipline)等三大支柱,以期建構金融機構之穩定監理,即可看出金融監理模式的改變,企圖透過內國與國際間之相互合作之方式進行監理。除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外,國際證券監理關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於1995年所組成的「聯合論壇」(Joint Form),也已經體認到監理金融集團所可能面臨的相關問題,並提供一些相對應之原則與方法提供監理機關進行參考。
除了國際監理官組織所發布的相關報告外,歐盟對於金融跨業監理亦有其特別之處,歐盟理事會通過一系列指令(Directive),針對各成員國內之不同類型的金融集團進行規範,並適時進行修改與補充。相對於歐盟,美國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則另有一套監理模式,而我國之主管機關亦參酌前述之金融集團聯合論壇資本適足性報告所建議之評估方法,並訂定出「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資本適足率,以確保集團有充足之資本以因應所面臨之風險。本文希望藉由研究歐盟與美國對於金融集團之相關監理模式及規範,以探討我國現行規範是否仍有不足之處,以期在監理制度上對於我國提供可借鏡之處。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651018 |
Creators | 張少威, Chang, Shao Wei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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