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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銀行法之立即糾正措施及程序保障 /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CA) of the banking a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我國金融市場近年競爭激烈,部分金融機構發生經營不善問題,為保障存款戶與債權人權益,並建立健全金融環境,監理機關須對該等機構採取必要介入措施。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CA)即為金融機構財務及業務惡化導致對存款人與債權人權益造成有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介入干預之機制。此機制內容由國際銀行監理組織諮詢文件與美國、加拿大與日本立法例可知,乃監理機關以金融檢查確認金融機構之資本構成、經營與風險管理。若無法達成監理要求,則可對金融機構、管理階層與股東依不同程度之缺失進行正式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非正式之行政指導以達監理目標。
回顧我國解決問題金融機構之歷史沿革,發現法制中本有立即糾正措施之建制。然而相關法規命令因明確性問題,造成監理機關無法運用之結果。2008年銀行法修正,即為解決此問題,並建立明確標準而與國際監理潮流接軌。綜觀此次修法尚應釐清者乃各種監理處分之基準與程序要求,並應考慮監理機關與金融機構與行政契約方式改善資本適足性之行政契約選項。此外行政指導之非正式糾正處分亦可作為監理工具。
本論文對立即糾正措施之發動,以行政法程序法中最低程序保障學理為出發,區別金融檢查、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與行政指導之不同行政行為特性,分別建議監理機關進行相關措施時之預告、相對人陳述或聽證與說明理由義務等程序重點。期使能成為我國監理機關發動立即糾正措施時之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652003
Creators吳柏諭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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