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全球競爭態勢下,國際間金融集團的演進及整合趨勢已蔚為風潮。我國亦在二00一年六月廿七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使金融集團的形成有了法源,跨業經營的模式也成為台灣金融集團的普遍現象。
而隨著金融改革的開放、國際化的潮流,跨業經營使得金融集團的營運多樣化,伴隨而來的,是所承擔的風險也隨之增加。因此,金融集團的風險管理將是我國在陸續開放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後所必須謹慎面對的問題。而在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中,最重要的,即金融集團資本適足性的監理問題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自有資本適足率應達百分之一百,然觀其辦法,卻僅以簡單的加減乘除運算求得該資本適足率,似乎很難站得住腳,然而,美、日對金融控股公司並無集團自有適足標準之相關規定,似乎隱含著,既然金控旗下的子公司之資本適足都符合規定時,整個集團的風險狀況應該是安全的,就無關乎金控的資本適足了。本研究將透過各國金融控股公司相關規定的比較以及我國訂定資本適足率的法源依據來探討這樣的一個迷思。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352003 |
Creators | 吳啟林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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