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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之研究 / The land use control of National Park in Taiwan

台灣地區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目前是以分區管制為主,許可制為輔。依據國家公園法之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主要劃分為五大分區即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與一般管制區。其中遊憩區與一般管制區為國家公園內僅可開發建築地區,然而劃設國家公園目的首重保育,因此國家公園內土地開發須兼顧保育,同時保育需要整體的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而目前國家公園內公私有土地並存,為顧及私人權益的情形下,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又須兼顧私人權益。
由於分區管制長久實施結果無法考慮開發行為對環境的衝擊影響、較僵硬的管制方式未能因應未來自然與社經條件變化等管制體制上缺失;並且分區劃設經計畫審議公布後,直接賦與所有權人開發權力或禁止開發,對於財產權分配較不公平,造成園內土地所有權人抗爭。綜上所述,本研究即欲尋求能兼顧保育與開發、保障私有權益之土地使用管制方式。換言之,以開發許可制替代分區管制為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方式。
本研究係經深入訪談及以舉辦座談會討論方式,釐清目前國家公園土地使用管制之課題,並參酌英國開發許可制運作模式與我國國內現行開發許可制進行比較分析,以作為建構國家公園開發許可制模式之基礎。
再者,最後所研擬實施國家公園開發許可制主要範圍為一般管制區與遊憩區;主要係從計畫架構、機關權責劃分、開發許可審核流程、審核內容等方面說明國家公園開發許可制之構想。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772
Creators陳秀美, Chen, Hsiu-Me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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