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規避是行為人採取稅法規範文義所不能涵蓋的法律形式,實現稅法所欲掌握的經濟狀態,藉以減輕或免除租稅負擔的行為,本質上屬於稅法規範目的與規範文義間的不一致,亦即法律漏洞的利用。
由於租稅規避在我國法上,欠缺類似德國租稅通則第42條的概括否認規定,有學者認為依據租稅法定原則,應禁止以類推適用或目的性限縮創設或加重人民的租稅負擔,因此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得否認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不過本文認為,雖然稅法條文是唯一可合理要求人民有所認識的對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稅法原則上不得作不利於人民的類推適用,不過在租稅規避,由於行為人對於稅法漏洞的存在已有認識、具有主觀的規避意圖,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應例外允許以類推適用否認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
多數見解認為租稅規避的構成,應以存在法律形成可能性的濫用為要件,少數見解則認為租稅規避的否認,即是稅法解釋與適用的問題,因此是否構成租稅規避,應回歸各稅法的規範目的,判斷其所欲掌握的經濟狀態是否實現,不以濫用為要件。本文認為,由於租稅規避的否認是稅法類推禁止原則的例外,為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測的損害,租稅規避的否認,應以行為人客觀上採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及主觀上具有規避意圖為要件。由於濫用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屬於抽象、不明確的概念,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租稅規避時,得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值得注意的非租稅理由作為輔助。
雖然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應予否認,不過規避行為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的行使,本身不具可罰性;且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處罰,以作為犯為限,因此租稅規避僅限於行為人在稽徵機關調查事實時,有故意虛構或隱匿事實的情況,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規定處罰。至於規避行為能否以各稅法有關漏稅罰的規定處罰,應視各稅法的處罰要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16510241 |
Creators | 劉健右, Liu, Jian You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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