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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上訴訟外紛爭解決處理機制(ADR)之研究- 以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為中心 / A study 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Focus on the resolution institution of labor dispute

實務上,我國勞資爭議行政處理機制雖可分為協調、調解與仲裁三種。但絕大多數之爭議係透過協調解決,並非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或仲裁機制,在調解制度約只處理10﹪之爭議,而仲裁制度更是少見。換言之,實際上確實有一定比例之勞資爭議無法透過前開紛爭處理制度解決,勞工必須循曠日費時之訴訟程序方能獲得救濟,甚且以陳情抗爭方式凸顯爭議,認為制度之設計無法確保應有權益,且相關配套措施亦欠周延。面對勞資爭議件數有逐年增加趨勢,如何強化現有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或創設新的解決機制,使各級勞工行政人員處理爭議時有一遵循依據,成為重要課題。

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處理勞資爭議案件,長久以來迭遭質疑「主管機關介入私權」問題,有失公平性及中立性。本文爰將重心置於調解、仲裁機制,乃至於未有法律依據之協調機制之應有定位問題,同時如何在「效率性」、「程序保障」以及「紛爭解決」等要求間取得最佳之平衡進行探討。同時針對調解、仲裁制度設計之各個環節,例如調解、仲裁委員會之組成、委員之資格、選任、程序進行所應遵循之法理以及調解、仲裁成立之效力等問題併與探究,因其彼此間均具有緊密之連動關係。

基上,本文之第一章主要敘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及方法與範圍。其第二章,探討ADR發展之歷史契機,說明ADR之核心機能,再針對不同之角度與標準,對ADR的形式和類型進行劃分,進而說明ADR之基本理論。其第三章,從行政機關之勞動統計數字及司法機關之受理爭議案件,驗證我國勞工在勞資爭議事件程序選擇上有其偏好,多數均選擇ADR機制,何以如此,則有必要就勞動關係之本質及勞動訴訟之特性予以論述及檢視。其第四章,介紹現行調解機制之相關規範,再就現行規範予以檢討及評析,並加以歸納,提出如何建構完善調解機制。其第五章,介紹現行仲裁機制之相關規範,再就現行規範予以檢討及評析,並加以歸納,提出如何建構完善仲裁機制。其第六章,彙整前述各章節所得之結論,最後提出具體之建議。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2961015
Creators陳慧敏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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