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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實施BASEL II信用風險IRB法對服務業之中型及中小型企業授信融資影響研究---以C 銀行為例

1999年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架構,歷經多次討論修改後,於2004年6月公告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Accord II),並將於2006年底開始施行。我國金管會於93年9月亦發函銀行業者並公佈因應新制協定相關措施,期能在2006年底與國際同步正式實施,這不僅是國際金融史上重要的大事,也是我國金融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因為它的象徵意義顯示出我國金融業風險管理制度的提升跨向國際同步的企圖心。
本研究從探討新舊版巴塞爾資本協定內涵的差異到我國金管會與銀行業者
因應新制的準備概況,繼而以C銀行為例說明,並聚焦在執行信用風險管理內部
評等模型法(IRB法)之前與之後銀行對服務業的中型與中小型企業授信融資之影響進行實證研究,本研究隨機抽取96家企業授信案件並假設了11項參考變數
分別為: 信評等級、額度、期間、授信產品項目數、擔保比率、風險成本率、台幣放款利率、權限核章人數、申貸流程所需天數、授信主力銀行、授信控管條件項目數等,作為銀行執行新舊不同信用風險評等模型制度對企業授信融資的差異
研究重點。
實證研究結果:(1)各假設變數中僅風險成本率與授信產品項目數兩項在新
舊不同制度中具顯著差異的。(2)較佳的信評等級所具有的融資優勢程度在新制度執行後更顯相對重要。(3)面對中、小型企業,銀行徵提擔保品、增加擔保率是最快速有效降低風險成本率的方法。(4)新制施行初期難敵市場壓力反應成本利率價格。(5)從有無內外帳企業的信評等級結果發現其對融資條件的影響有顯著差異。(6)是否為家族企業,不因新制施行受到差別影響。
本研究並提出建議:(1)政府應繼續並擴大對於中小企業信用基金保證規模
,尤其應考慮修改服務業產業之中小型企業規模定義。(2)銀行應審慎面對信用評等與融資報價條件之間的兩難。(3)中小企業應加強經營制度透明化,尤其在財務會計制度方面。(4)銀行應加強對企業之產業瞭解深度以利授信金融商品創新與包裝架構。(5)銀行應重新審視績效考核管理機制。(6)銀行實施新制後應每年檢核模型歷史資料,把景氣變動因子列入修正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2932220
Creators張瑞城, Chang, Jui Cheng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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