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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自治功能談省縣自治法問題 / Local Government Act

本文首先由地方自治意義與功能談起,藉以探討地方自治獲先進國家重視
的原因,並對於地方自治理論如何影響地方自治制度之演進加以說明。再
者,將地方自治與地方政府作一區別,釐清兩者之間的差異,以避免「有
地方政府等於實施地方自治」之錯誤觀念。我國憲法中明文保障地方自治
,但觀諸臺灣地區實施地方自治四十多年,或受限於政治因素,屢以行政
命令作為實施依據。由於行政命令可隨中央或上級政府之意更改,因而使
得地方自治權限屢受侵剝,論者每以「中央集權又集錢」來形容。是以健
全地方自治,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及確實改進地方自治制度的呼聲四起,
本文將檢討因地方自治未落實而產生的之各種問題,並對地方自治法制化
問題做一歸納,以暸解省縣自治法產生之背景。省縣自治法的誕生,使臺
灣地區的地方自治邁入了新的里程碑,但此法公布施行後,除了完成法制
化以及「省長民選」之顯而易見的效果之外,似乎並未能完全解決以前地
方自治的種種問題,以及使地方自治發揮應有的功能。本文將探究其中有
礙地方自治功能發揮之處,並嘗試提出建議,以期健全地方自治法制,使
地方自治功能發揚光大,進而帶動國家整體的進步。本文研究建議,1.
關於自治事權的劃分,應以事權之性質、種類加以劃分,而非以地域來區
分。2.關於自治組織方面,由於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皆由
省政府所擬定,省政府在擬定此二規程準則時,應做彈性的規定,使地方
可依當地環境靈活運用。3.在自治財政方面,地方自有財源比例並未明定
,為保障地方財政自主性,將來應在省縣自治法中明定地方自有財源比例
。再者,為避免中央以補助之名而行干預地方之實,補助與統籌分配制度
應儘速制度化。4.在自治監督方面,似乎可考慮將自治監督之章名改為「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因為中央與地方之關係,隨著時代潮流與社經環
境之變遷,不再只是單純的監督關係。中央對地方還有諮詢、服務等關係
,若僅以監督來看待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則不僅過於狹隘,且容易因為過於
強調監督反而形成過分干預。5.省縣自治法對於地方人民權利的規定,與
以前相比,顯見充實。但是,相關的法律如創制複決法、資訊公開法等,
均尚未問世。是以中央政府應加速立自治法的規定形同具文。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146
Creators楊景斌, Yang,Ching Ping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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