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是商業金融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經營管理的良窳直接與經濟、財政之穩定息息相關。近年來,銀行經營環境丕變,業務日趨龐雜,不論是金融界或監理機關,都已意識到作業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對於銀行業這樣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深入了解其作業風險應有之程序,以及其進行作業風險管理時之內控作為,應有見微知著之管理意義。
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亦稱”Basel II”)已於2004年6月底正式定案,預計2006年底開始實施,其中進階方法將在2007年底適用,Basel II的修訂範圍頗大,將對各國銀行業及金融監理機關產生重大影響,各國為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實施也早已開始進行各項研究評估及法案研擬。我國金管會為使國內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及風險管理能力符合國際水準,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函通知銀行,參照國際規範修訂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等規定,預定將與國際同步於民國九十五年底正式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因此各家銀行必須及早規劃以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相關措施,並建立妥善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法規遵循及提昇競爭力。
而美國國會為強化證券市場之監控及公司治理,亦已於2002年7月30日公布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沙氏法案),為美國自30年代推行公司治理架構以來,影響最為重大之財經改革法案。沙氏法案針對公司治理提出一系列的要求,為避免企業在資訊揭露方面造假或扭曲,特別針對內部控制的建立、維持及其有效性,要求企業管理階層必須負起責任,同時亦要求企業必須出具對有關財務報導之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估報告。
Basel II與沙氏法案有其相異之處,前者係對全世界銀行業者之規範,後者則係美國針對公開發行等級以上公司所作之規範,舉凡已屬公開發行之公司,其任何資訊揭露均足以影響投資人決策,而發行公司任何不實或虛偽資訊揭露,均可能影響資本市場,使廣大投資人權益受損。雖然Basel II著眼在銀行,沙氏法案重點在證券市場公司之治理,然則兩者均著重有系統的由內而外、由上而下的控制機制,不獨要求業者必須建立良好之控制機制,同時在各項控制機制上亦必須有書面做為佐證,而兩項規範亦均導入外控機制,在Basel II為第三支柱之市場紀律,在沙氏法案則為會計師對企業內控有效性之意見,兩者自有其神似之處。
作者任職於美商銀行從事後台管理工作多年,擬藉本論文之撰寫及探討,補強銀行業者對銀行作業風險及控制自評全貌之了解。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29327101 |
Creators | 周毓玲, Chou, Y.L.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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