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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董事會結構與自願性盈餘預測行為之研究 / An emprical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board structure and the voluntary management earnings forecast

企業自願性盈餘預測屬資訊公開體系的一環,我國相關法令雖要求自願性盈餘預測必須於發布後二日公告,並經會計師核閱,且錯誤超過盈餘之20%必須要強制修正,但是實務上企業管理者常游走法律邊緣,而主管機關也沒有嚴格執法,使得公司盈餘預測常被詬病,甚至有淪為股票炒作工具之說,嚴重損害投資人的利益,這樣的現象或許可以透過規範董事會的組成進而強化公司監管的機制來獲得解決。先前有關盈餘預測的研究並沒有將公司監管機制以及董事會中的家族因素納入考量,因此,本研究試圖以公司監管的角度出發,並加入家族因素,以橫斷面迴歸分析的方法,探討一般董事會結構及公司監管機制(自變數)與自願性盈餘預測行為(應變數)之關聯性。
在自變數中,一般董事會結構方面除了包括董事會持股比例外,尚採用Cubbin and Leech(1983)的表決機率模型,做為家族企業判斷的依據,以便將家族因素納入考量,而公司監理機制方面則包括非關係企業法人董事、法人投資機構以及法人以外第二勢力等三項。在應變數中,本研究將應變數依照是否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自願性盈餘預測發布次數以及自願性盈餘預測發布準確性等,分為三個主題依序探討。研究結論如下:
1.董事會持股愈高,企業愈不會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一旦發布,錯誤的機會較高。
2.家族愈能掌控董事會時,企業愈有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的意願,一旦發布,修正的機會並不高。而家族企業中,家族持股愈高時,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的意願愈強烈,但是準確性也愈低。
3.董事會中法人第二勢力存在(非關係企業法人持股大於3%),同時持股較高時,會提高企業對外發布自願性盈餘預測的意願,其修正預測的機會比較低。
4.董事會中法人以外第二勢力存在,同時持有股數較高時,愈會降低自願性盈餘預測修正的機會,而盈餘預測準確性也會比較高。
5.公司董事會被家族所掌控時,在第一次盈餘預測發布時,較有可能發布比實際情況樂觀的盈餘預測,而公司當年度有好消息或是規模較大時,也較可能發布比實際情況樂觀的盈餘預測。至於負債比率較大的公司,發布盈餘預測的態度反而比較保守,較可能出現低估的情形。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1963
Creators許盟, Hsu, Mone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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