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調查係為勞動檢查之一環,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後,所執行之行政調查,為判斷重大職業災害過失責任關係、分析事故發生因素、防範再度發生之預防措施,不僅可以讓勞工及其家屬了解職業災害事故始末,也可透過調查報告書讓有過失責任者受到應有之懲罰,對受職業災害之勞工及其家屬可謂非常重要。職業災害調查通常具備強制性行政調查權,但在調查過程中,並無權限封鎖重大職災現場來保持證據的完整性,本文將探討目前職業災害調查制度之成效?以及目前法院對職業災害調查報告書之見解為何?此外並探討美、日兩國之職業災害調查制度?以上為本文探討重點。
本文發現我國職業災害調查制度雖有不足之處,但目前勞動法令授與勞動檢查員強制性行政檢查權、停工權…等權限,已賦予執行職業災害調查之基本權限,規劃出職業災害調查制度的雛形,本文認為目前雖有不足之處,但已能處理大多數的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至於勞動法令是否應讓勞動檢查員,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下,得執行特別司法警察官權限進行調查的問題,本文綜觀美、日兩國制度及相關文獻後,認為目前尚不需授與特別司法警察官權限,但必須要加強勞動檢查員與警察、消防機關之職務聯繫及協助,並賦予勞動檢查員行政封鎖之權限,使職業災害調查制度更加完善,能夠妥善處理每一件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並提出下列建議:
一、建立職業災害事故現場的行政封鎖制度
二、加強與其他機關的職務協助關係
三、縮短雇主通報義務時間
四、強化專業分工與在職訓練
五、釐清勞動派遣之雇主關係
六、加強雇主預防責任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262001 |
Creators | 張享琦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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