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一九九八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肯認商業方法軟體得為法定之專利標的後,全球之金融業、電腦業與網路公司莫不尋求以專利作為保護其商業方法之武器,商業方法專利申請之案件遂絡繹而來。惟商業方法軟體是否得為專利之標的,至今美國學界仍有爭議而見解不一,日本專利局係採與美國專利局相同之立場,然歐洲專利局目前似仍採否定見解。對此一議題,我國已有相當文獻討論,並均採肯定之見解。惟並未對何以可專利性之理由詳予闡述,至於專利侵害之問題,亦未就我國法深入分析。
本文擬自比較法之觀點,分析美國實務運作及學界之論述、歐洲發明專利公約及專利局實務之見解、日本法之規定與特許廳之意見,汲取其中之經驗與見解以為借鏡。第二章首先就商業方法軟體加以定義,並探究現今商業方法軟體之架構及其特殊性,以作為專利標的適格性分析之基礎。第三章分析商業方法軟體之施以專利保護,對產業與實務造成之影響。包括實務所面臨的困難﹙如先前技術資料庫之建立、審查人員之訓練、法院面臨之困難等﹚,及我國軟體產業應如何調適。第四章係探討商業方法軟體之專利標的適格性分析,依次分析美國法之規定與學說實務之見解、歐洲專利公約與專利局之立場、日本特許法之規定與特許廳之態度,以及國內學說實務之見解,並由我國專利法之立法意旨與商業方法軟體架構之特殊性,論述商業方法軟體在現今軟體發展之架構下,應非發明專利保護之標的,另亦就我國智慧財產局所公布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加以探討並提出個人淺見,並摘錄智慧財產局已核准若干商業方法軟體專利之個案,加以分析。第五章自發明專利保護要件之觀點,探究商業方法軟體專利保護之問題。第六章則自美國法之觀點,分析商業方法軟體於網際網路上,所發生之跨國界專利侵害問題,並試從國際私法之角度,處理此類問題。最後,於第七章提出個人對商業方法軟體專利之淺見,並就我國現行專利制度提出未來保護方向之建議,以為結論。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1166 |
Creators | 吉玉成, Jyi, Yuh-Cher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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