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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公司未來發展策略之個案研究

吳勝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希望經由全面而深入的個案分析,尋找個案公司成功的經營策略,並擬定策略以應付未來快速變遷的環境。可達成以下三項目的:(1)剖析個案公司的經營策略,認定其外在分析與機會威脅,並探討其關鍵成功因素為何;(2)以策略規劃的方式,進行內在分析與優劣勢的評估,認定個案公司所面臨的主要與次要問題,並採要因分析;(3)為個案公司制定經營策略,據以確定可行的策略方向,從而提出策略的評估與選擇。   本研究的架構係採用Aaker的理論架構來進行內外在分析與策略規劃。整個研究架構分為四個階段:(1)首先進行內外在分析,以界定外在環境中的機會與威脅,以及該產業的關鍵成功因素,並了解個案公司所擁有的優劣勢;(2)根據以上分析,歸納出該公司所面臨的問題;(3)提出可行的策略,在該策略下擬定競爭策略與營運策略。   經過本研究分析後發現電腦軟體業的關鍵成功因素為:人才、技術能力、無線通訊普及、垂直整合能力、充裕的資金及內部溝通協調能力等。本研究建議個案公司採產品擴張策略與集中式多角化作為競爭策略,以發揮個案公司的核心能力,並能繼續累積未來的競爭武器。   本研究對政府的建議為:加強資訊家電(IA)產業宣導、加速第三代行動通信的發展、積極推動無線通訊發展、並結合研究機構與學術單位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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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成本之會計處理研究

郭慈容, GUO, CI-R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電腦軟體工業尚處於起步階段,開發電腦軟體的成本不高,其會計處理對企業財 務狀況之表達,影響不大,企業因此也不重視其會計處理的適切性。然時勢所趨,隨 著軟體成本佔企業總支出比重之日益上升,其會計處理的適當與否,對企業財務報表 之表達,其影響就益發顯得重大了! 根據現行的財務會計準則,應將研究發展(R&D)成本列為當期費用。因此,開發軟 體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究有多少成本應屬R&D費用的性質,即影響了軟體開發成本 之會計處理應予費用化或予資本化的合理性。 本論文研究之目的,就在探討電腦軟體成本之性質及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以提供我 國於將來制定有關會計原則的參考,俾供軟體業者有所遵循。 本論文將從軟體會計之意義談起,從各種研究文獻及美國FASB所發佈有關之會計準則 公報的整理分析,討論各種會計處理方法的適用性。並以直接寄發問卷的方式,調查 國內軟體會計之現況。另外則函請會計師界站在實務的觀點,表示其對軟體會計的意 見,以期自理論與實務雙方面的考慮,對我國會計原則之制定,提出具體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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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發明之專利適格性-以商業方法為中心 / Patent Eligibility of Computer Software Invention - Focused on Business Method

洪振盛, Hung, Cheng 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是否為可專利標的,一直是各國專利實務之一大爭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甫於2014年6月作出眾所矚目的Alice v. CLS bank案判決,確立了使用Mayo v. Prometheus案的二步分析法來檢驗發明是否屬於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之適格客體,隨後美國專利商標局亦因應Alice案判決而公布最新的審查基準。再加上我國亦於2014年公布最新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其中對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之可專利性亦多所著墨。以上種種皆使得此一爭點近期又成為熱門的話題。 本論文試圖藉由整理美國及歐洲關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專利標的適格性之重要案例,歸納出美國及歐洲實務見解之演進歷程,並從美國及歐洲專利制度面討論造成不同見解的原因。再進一步分析美國及歐洲實務見解對我國2014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及相關法院判決的影響。 經由本論文之研究可得知,美國實務已由原本寬鬆的認定標準轉為逐漸限縮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的專利標的適格性。歐洲實務雖一直堅守以「技術性」要件作為判斷專利標的適格性之核心標準,卻已將原本要求的「技術貢獻」要件移至進步性審查階段。至於我國2014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則似乎有意兼採美國與歐洲近期的判決見解來進一步限縮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本論文將比較我國2014年版電腦軟體審查基準與美國及歐洲近期實務見解之間的對應關係,並提供相關的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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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方法軟體專利之研究 / Subject Matter Problems and Extraterritorial infringement with Patent on Methods of Doing Business

吉玉成, Jyi, Yuh-Cher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一九九八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肯認商業方法軟體得為法定之專利標的後,全球之金融業、電腦業與網路公司莫不尋求以專利作為保護其商業方法之武器,商業方法專利申請之案件遂絡繹而來。惟商業方法軟體是否得為專利之標的,至今美國學界仍有爭議而見解不一,日本專利局係採與美國專利局相同之立場,然歐洲專利局目前似仍採否定見解。對此一議題,我國已有相當文獻討論,並均採肯定之見解。惟並未對何以可專利性之理由詳予闡述,至於專利侵害之問題,亦未就我國法深入分析。 本文擬自比較法之觀點,分析美國實務運作及學界之論述、歐洲發明專利公約及專利局實務之見解、日本法之規定與特許廳之意見,汲取其中之經驗與見解以為借鏡。第二章首先就商業方法軟體加以定義,並探究現今商業方法軟體之架構及其特殊性,以作為專利標的適格性分析之基礎。第三章分析商業方法軟體之施以專利保護,對產業與實務造成之影響。包括實務所面臨的困難﹙如先前技術資料庫之建立、審查人員之訓練、法院面臨之困難等﹚,及我國軟體產業應如何調適。第四章係探討商業方法軟體之專利標的適格性分析,依次分析美國法之規定與學說實務之見解、歐洲專利公約與專利局之立場、日本特許法之規定與特許廳之態度,以及國內學說實務之見解,並由我國專利法之立法意旨與商業方法軟體架構之特殊性,論述商業方法軟體在現今軟體發展之架構下,應非發明專利保護之標的,另亦就我國智慧財產局所公布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加以探討並提出個人淺見,並摘錄智慧財產局已核准若干商業方法軟體專利之個案,加以分析。第五章自發明專利保護要件之觀點,探究商業方法軟體專利保護之問題。第六章則自美國法之觀點,分析商業方法軟體於網際網路上,所發生之跨國界專利侵害問題,並試從國際私法之角度,處理此類問題。最後,於第七章提出個人對商業方法軟體專利之淺見,並就我國現行專利制度提出未來保護方向之建議,以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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