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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問題重重,圍標、綁標、搶標、黑道介入時有所聞;圍標最初之目的係營建廠商行聚會,為免彼此惡性競爭導致犧牲利益,遂由廠商協議輪流分配工程,謀保障合法利潤,再由得標廠商主動酬謝陪標廠商;繼因有不良廠商乘勢追求不當利益,其志不在得標,利用此種機會,邀約所有欲投標廠商先行聚會,經由協商決定得標者,再由該得標者付與陪標廠商服務費用(通常為該次標價之數成不等);演變至最後因參與廠商漸複雜,工程價值亦趨龐大,由於利益可觀,非一般方式之協議可達成,遂有暴力介入,企求厚利不勞而獲。
據行政院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統計,公共工程為國內最大型產業,民國八十一年度編列之國建計畫經費高達五千二百七十三億元,八十二年度編列總額達六千二百七十八億元,八十三年度因高速鐵路預算遭刪除,實際亦編列三千八百四十七億元,但八十四年度又增至五千六百九十八億元。苟依每年百分之十成長率計算,至八十九年度,公共工程營建市場總經費將達九千億元以上。一般工程發包預算預估廠商利潤通常介於百分之十至十五之間,因此合約廠商應得利潤即高達九百億至一千三百五十億元 。另因主辦發包機關工程預算編列方式與事業實際運作差異之利潤、工資方面估算之利潤、公共工程設計費之虛列浮報 等狀況,所得之超額利潤相當可觀,此即產生圍標之誘因。圍標不但浪費公帑,將納稅義務人之血汗錢納入黑道、少數財團口袋中,亦因得標廠商需支付相當龐大之服務費予陪標廠商或黑道,導致得標廠商於施工時極盡偷工減料之能事,致令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營造業生態環境無法改善,國家之經濟發展亦受影響。因此,杜絕公共工程圍標歪風為當務之急。
我國目前法令中對於圍標做規定者有營造業管理規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此係針對各別行業所做規範;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則對各機關機關營繕工程、定製、變賣財物之稽查做一般性之規範,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廠商串通圍標為違法行為,一旦在開標時發現,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此外,現行法令尚無針對圍標行為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出明確規範,在公平交易法施行前,除以上規範外,圍標行為之法律責任,依學者見解於民事上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主張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於發現後一年內得撤銷之,受詐欺人亦得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於刑事上,圍標亦構成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圍標人應負詐欺罪之刑責 。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平交易法公布施行以來,學說及實務均肯定圍標行為可依平交易法加以規範,由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而言,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究具何等意義殊值探討。
本文對圍標與公平交易法之研究,分七章論述之,各章討論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本章先簡介公共工程之特性為何,次論我國公共工程招標之方式及其法令依據,最後再闡述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三章 圍標行為之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圍標為何稱為搓圓子?圍標係如何形成?本章先簡述圍標之意義,再援引日本法之規定區分圍標之行為方式;其次,就日本獨占禁止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對圍標行為規範之類型化標準加以說明。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本章就德國、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對圍標行為規範之立法例做一介紹。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圍標之非難性來自限制競爭層面及不公平競爭層面,故探討圍標之構成要件,亦應分由此二層面來加以討論,並引我國實務上見解做為論據之基礎;附帶澄清聯合承攬與圍標之關係。
第六章 我國公平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本章對圍標行為在公平法上構成何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一論述。另就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亦稍加論述。
第七章 結論:本章簡述各章要點,並提出若干立法建議。

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節 公共工程之特性
第二節 公共工程招標方式
第一項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制度概說
第二項 日本之立法例
第三項 美國之立法例
第一款 競爭程序
第二款 非競爭程序
第三款 小額採購程序
第三節 公共工程招標之法令依據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公共工程招標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一款 市場機能與公平交易法
第二款 招標制度與公平交易法
第三款 圍標行為之違法性
第一目 限制競爭層面
第二目 不公平競爭層面
第三章 圍標之行為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
第一節 圍標之意義
第二節 圍標之行為方式—類型化標準
第一項 選定預定得標者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預定者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二項 決定得標價格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交換有關招標對象之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準之資訊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三項 決定得標數量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數量、比例等
第二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概括地公布政府機關
招標的得標實績
第四項 資訊的蒐集、提供、經營指導等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
第一節 德國
第一項 規範結構概說
第二項 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規範之圍標型態
第三項 處罰圍標之立法建議
第二節 美國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美國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反托拉斯法之規範
第二款 聯邦政府採購規則之規定
第三款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概說
第三節 法國
第四節 日本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不當交易之限制
第二款 事業團體之禁止行為
第三款 不公平之交易方法
第三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圍標之成立要件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圍標行為之成立要件
第三款 圍標之成立時期
第四項 圍標行為在獨占禁止法上之效果
第五項 刑法之規範
第六項 營造業法之規範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
第一節 概說—我國法制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第一款 民事責任
第二款 行政責任
第三款 刑事責任
第二項 刑法之規範
第三項 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節 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之類型
第一項 反競爭法類型—聯合行為
第二項 不公平競爭類型
第三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聯合行為
第一項 聯合行為規定之構成要件
第一款 聯合行為之主體
第二款 聯合行為之方法—主觀要件
第三款 聯合行為之內容
第四款 聯合行為之目的
第五款 聯合行為之結果
第二項 聯合行為成立時期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二款 司法案例
第四項 圍標與聯合承攬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見解
第四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不公平競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第二項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四項 租借牌照、借牌參標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案例研析
第三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近見解
第六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
第一節 聯合行為類型之圍標
第一項 民事責任
第二項 刑事責任
第三項 行政責任
第四項 小結
第二節 不公平競爭類型之圍標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
第七章 結論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396
Creators薛嘉珩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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