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創造有利投資環境,促進國內之商業成長,於民國六十九年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十
條規定:「為基於政策需要,行政院得准生產事業在不超過當年度投資生產設備金額
百分之十至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佃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抵減之。前項抵減之適用
範圍,施行期間及抵減率,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頒佈「生產事業購置機哭器設備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後,自實施日至七十三年底止,申請抵減的稅額計四十四億九千
餘萬元。
為進一步瞭解政府施行的效果與展望,本文以新古典投資理論為基礎,以台灣地區製
造業為對象,以投資抵減為政策變數,在考慮投資行為的時間遞延和政策所產生結構
性的影響下,以投資函數的迴歸結果顯示租稅的政策效果。藉以評估政策選擇與施行
的問題。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5957 |
Creators | 朱自由, ZHU, ZI-YOU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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