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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者保護官制度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our System of Consumer Ombudsman

由於生產技術日益精進,商品製造過程繁複,功能亦趨於複雜,導致商品潛在危險性昇高,加上產業結構多層化及行銷策略廣告化,以致責任體系模糊不清,而企業經營者更挾其鉅力萬鈞的經濟優勢,利用誇大不實的商業廣告,麻醉、鈍化消費者選購商品的能力,或因標示不實,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認知,並產生種種危險,形成對於個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的威脅,造成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糾紛。由於企業經營者不但擁有雄厚人力、財力及資訊優勢,加上今日的生產過程,多具有高度技術性與高度複雜性,經濟上弱勢的消費者在私法體系中,無論在事前消費資訊獲得或事後爭議救濟過程上,並未擁有對等的地位,一旦在消費過程中遭遇到健康上或財產上的損害,很難循傳統之民事法律規範獲得有效救濟,也因為不容易獲得法律上的救濟,使得消費者對於維護自己的權益遭遇到困難,而怨聲四起。
因此先進國家無不以立法、司法及行政措施,來保護消費者應有之權利,透過政府公權力,提供一個便捷的管道,讓消費者得加以諮詢或申訴所遭遇到的消費爭議。台灣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公布實施後,在立法上已經形成一個制度化的消費者保護體系,其中最特殊的就是設立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制度,當消費爭議發生時,透過申訴、調解程序,幫助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協商,以維護消費者之基本權益。
依北歐國家的法律規定,保護官(Ombudsman)指保護一般市民免受政治或行政權濫用之害,並為其權利守護神之官吏而言。北歐四國,即瑞典、挪威、丹麥及芬蘭,均只有一位消保官,且均為政府所任命,獨立行使職權,積極介入調查影響市場交易習慣之案件,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對良好市場交易習慣之建立,貢獻良多。瑞典係第一個成立消保官之國家,距今已有近40年之歷史,其雖僅有一位,然其位高、權重、受人敬重,主導整個國家之消費者政策及市場交易習慣,且整個消費者總署均為其輔佐幕僚。反觀我國,消保官設立至今已逾12年,然有關消保官之法規,除消保法之外,僅有消保官任用及職掌辦法、消保官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指揮消保官行使職權要點,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無疑義。而各地方政府消保官之設置單位並不一致,有設於府本部,有設於法規會或法制室,亦有設於主秘室、建設局、企劃室或行政室等,此不僅反應消保官之定位不明,且導致消保官有將無兵,影響消費者保護工作之推展。目前包括中央及地方已有44位,行政上不僅無輔佐之幕僚人員,且須受上級長官之指揮監督,與北歐各國實不可同日而語。誠然兩者之任用資格及職掌並不完全相同,但會造成此種結果,實與整個國家之制度設計有相當大之關係。
本論文將先就北歐四國消保官設置之沿革、地位、運作、管轄、申訴及權限等作一簡介,其後論述我國消保官制度,俾比較兩者之異同,分析其優劣,以作為改進我國制度之參考。消保官之設置,既係消保法立法特色之一,亦為能否充分發揮保護消費者功能之主要關鍵所在。自第一位消保官就任以來,至今已逾12年,究竟消保官之制度與當初之設計是否吻合?該制度究竟是否有存在之必要?又如有存在之必要,是否有未盡完善之處?又如有未盡完善之處,究應如何改善?為期能有全盤及深入瞭解,爰就我國現行消保官制度之相關問題予以探討,並試擬消保官制度未來應發展之方向。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1651504
Creators邱惠美, Chiu,Fee Me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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