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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登記之更正涉及公信力問題之探討黃成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之土地登記制度依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規定觀之,係以公示及公信原則來確定人民產權以保障交易安全,惟因行政處理過程中常發生過失,倘若不正確的登記影響當事人權益,因不動產之價額高昂,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將使登記機關擔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而登記之更正能避免侵害財產權事件之發生或彌補因執行缺失對權利人造成的侵害,於損害尚未發生前,若能先行查明依法辦理更正,即可避免損害賠償責任之發生,故其深具保障財產權之功能。
依土地登記規則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觀之,登記更正之原因,前者為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後者第二項則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皆屬不應登記而登記錯誤或遺漏,於法有違,對此不應登記而登記之結果,不管是用更正或塗銷之方式,仍得更正之,因此,故本文亦將土地登記規則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納入登記更正之範圍加以討論。
上述之法令於適用時,仍諸多疑義,登記之錯誤、遺漏既可更正或塗銷,如在第三人取得之後,方才發現原先之錯誤或遺漏,此時,如欲更正,第三人可否主張公信力之保護,如因考量公信力之保護,而不得更正,真正權利人又該如何保護,是登記之更正出現真正權利人與第三人之權益交錯、競合之情形時,究應如何辦理,現行規定仍不明確,而係散見於眾多文獻中,實賴有系統的分析整理,並繼續探討。
以保障財產權的觀點看,在此爭議發生時,因相關見解只散見於眾多判決、法學論著中,實讓一般民眾無所遵循,尤有甚者,連地政從業人員對於相關規定之見解亦不ㄧ,將使得登記之更正涉及公信力時,發生爭議之可能性大增。那些登記之更正方有涉及公信力?若涉及對於公信力之保護,應如何配合?而公信力之保護是否即為信賴保護?登記更正法令規定的缺漏,是否讓爭議擴大,致侵害民眾財產權?仍有進一步探討之空間,也使得本議題仍有繼續研究之必要性。
本文首先從財產權保障之觀點出發,探討登記更正之意涵,並就財產權保障與登記更正及公信力之關係做一論述,其次,則就現行法令之規定做一分析與探討,而後探討相關實務爭議之登記更正問題,並尋求合理之解決方式,最後,則提出公信力保障範圍確定之重要性、財產權保障方式之不同,對於相關權利人影響至大、公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仍有區別實益、並非每項登記之更正皆涉及公信力以及登記更正範圍宜納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等結論,期能促使對相關權利人之財產權保障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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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醫學畢業生應國家醫師考試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國人取得波蘭醫學院學位為例 / The legal issues of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s attending the national medical license examination-a study based on examinees with polish medical degrees黃鶴翔, Huang, Ho Sh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外國醫學生(包括波蘭醫學生)是教育部總額管制下的一個漏洞,開放外國醫學生來台行醫,是否違背教育部「總額管制」的目的?這些外國醫學畢業生,他們的學習場所並無接受國家的監督(醫學院評鑑、教學醫院評鑑),國我如何保證這些國外醫學畢業生的學習成果和國內的醫學畢業生水平相當(亦即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外學歷…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之要求)?除了學歷的採認之外,「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認定在本案中是關鍵,因為由前述的爭執歷史過程中,皆未有相關外國醫學學歷的爭執,大家的爭議之處都是「實習問題」。
所以,選擇「國外醫學畢業生應國家醫師考試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國人取得波蘭醫學院畢業證書為例」這個題目作為研究的對象,將使吾人學習到:
1. 什麼職業算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這個職業算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一種嗎?「醫師專技」的工作權和一般的工作權有何不同?
2. 我國針對「本國」、「外國」、「大陸地區」的醫學學歷的審查和採認有不同的標準嗎? 我國負責學歷採認的政府機關和其法源依據是甚麼? 如果有不同的採認標準,則對持外國醫學學歷的應國家醫師考試的應考人而言,會有甚麼影響?
3. 考選部據「考選部醫師牙醫師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做成的「暫准報名,緩發及格證書」的行政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因為有部份應考人在簽完此份行政契約之後,卻又在考試過後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假處分,所以有關「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所產生的爭議,在本文中會隨同「信賴保護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等相關議題一起討論。
4. 從比較法的觀點,我們會思考國內現有的國家醫師考照制度,和美國、日本、韓國的國家醫師考照制度,以及美國、日本、韓國對於持外國醫學學歷者到他們國家去參加國家醫師考試的時候,外國人需準備何種學歷證件去做學歷審查,將會面對何種考試去採認他們的學歷、資格。
由以上的研究,我們發現:「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認定隨著考選部醫審會的調查結果,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認定標準,本文肯定最終提出凡「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須繳驗國內醫療機構出具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的決定,而非僅適用在波蘭醫學畢業生。醫學生招生總額管制本文也肯任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對於管制的醫學生招生總數和法源依據有再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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