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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價慾望規範性之探討游偉迪, Yu, Wei-D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探討殊價慾望的規範性意義時,必先瞭解殊價慾望在規範意義上的爭議,而欲瞭解其爭議所在,則首先需從殊價慾望的定義與特性著手。然而困難之處就在於,殊價慾望的定義不僅有失明確,且有因人而異、各陳己見的情況,甚至Musgrave本人亦數度更改對殊價慾望意義的認定。
殊價慾望與殊價財在意義與所具備之特性,眾學者認知上的差異性頗大。主要的差異,一為殊價慾望與殊價財之間觀念的混淆,一為對殊價慾望本身意見之分歧。對於前者,Musgrave在說明殊價慾望與殊價財的意義與特性時,有其清楚的區別。因此,依Musgrave的原意,對殊價慾望的探討才應是較為適切的方向。至於後者,則引發了學者之間對於殊價慾望在傳統規範性公共經濟學中,是否具有規範性意義的爭辯。在消費者主權的光環下,嚴守新古典福利經濟學的學者對其提出嚴厲的批判。
在殊價慾望或殊價財意識型態方面爭論不休之餘,已有多位學者進一步探求殊價財是否亦適用極大化福利之模型分析,並藉由特殊的模型設定推導出殊價財的最適條件,計有一、外部性(效用依存性),二、資訊與學習效果,三、社會的偏好,四、社會計劃者,以及五、福利經濟的事後概念。然而這些學者仍舊以財貨之特殊設定來試圖解釋殊價慾望之規範性的方法,可信度方面不得不有所保留;此外,即使較著重於最適條件的推導,但仍因各位學者對於殊價財特性之認知不一,所特殊設計之模型各異,致使其所得出之殊價財最適條件顯然只能適用其所認知之殊價財,實不足以完整涵蓋殊價慾望的真義。
晚近多有學者以不同角度來解釋殊價慾望。他們已認清除非擺脫新古典個人主義所代表之典範,轉移至另一個典範之內探討,方有釐清殊價慾望的可能。包括從個人偏好的分類出發,提出除了個人的私人偏好外,尚有個人之社會偏好,為一種對於整體經濟社會運行法則的偏好。其次,亦有藉由辯證提供殊價財的制度觀點來證明殊價慾望與殊價財的規範性意義,並且認清了除了消費者主權以外,尚存在如選民主權之其他主權。另外,亦有借重哲學思考,以可能性條件論述殊價慾望的滿足,認為殊價慾望必使得經濟學需納入道德正義的考量,因此必為社會經濟學。並將之應用於歸類並支持政府的一些職責,諸如制度上的設計安排,目的在使得自由市場得以運作,並得以有效率地運作,更可以人性化地運作。然而其中仍有許多不足之處,甚至誤解的情形。
問題的癥結確實在於新古典經濟理論的個人主義並不切合實際。真正的個人主義對於社會人行為的分析,是無法與其身處之社會環境以及複雜的人際關係相分離的。因此為了擺脫不合宜的分析方法,首先必需透過解釋學理論的第一人稱觀點解釋決定的形成與選擇,必基於瞭解個人如何認知。因此第一人稱觀點必成為客觀之主觀論者理論,同時社會科學研究者亦必須投入所欲分析的世界。並在輕「均衡」而重「認知」的理解下,考量第一人稱觀點所重視的動機、利益,與人際關係的交互影響,並捨棄於解釋人類行為並無助益之均衡理論、部分的預測行為,以及細瑣的數學推導。
因此,社會科學係研究「社會問題」,即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研究,對於同時具備「經濟人」與「社會人」的身份的個人,其私人慾望與社會慾望的分類當依人際關係的有無加以區分。並對個人主觀之偏好輔以「第三者評判」,或某種「公共的正確性準則」。另外亦釐清慾望衡量的原則,以及構成原則與衡量法原則之間的不同之處。最後則詳加分析由消費者主權、私人主權,擴展到個人主權,各個主權原則之間的關係,清楚可知消費者主權實非唯一最重要的主權原則。
如此則殊價慾望之內涵已顯露無疑。其包含了利他的慾望、規範強制的慾望,以及集體狀態的慾望。由是可得本文對於殊價慾望意義之重要結論:係殊價慾望決定了財貨的殊價性,而非財貨提供的特性使其成為殊價財。且殊價慾望必涉及個人的社會慾望,亦絕非外部性所足堪解釋,同時並不因所得分配正義的達成而消滅。對於由政府提供滿足殊價慾望之規範性意義,亦因人際關係愈顯疏離的今日,共同的規範若不經由公權力執行,即合法的強制力,勢必已無法約束利害攸關的人際互動,而得到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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