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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密爾論民主公民的品質及其條件馬仲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闡述十九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的理論中對於公民概念的看法,並且試圖透過這樣的檢視過程發現密爾公民理論對於當代民主政治所可能有的啟發作用。長期以來,密爾被視為自由主義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我們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說這是因為密爾在闡述自由此一概念上所做的巨大貢獻所致。
但是自由的巨大光芒遮蓋住了其他層面的堅持,筆者並非認為密爾忽略了諸如社群與公民責任這些面向,而是後來的解讀者讓這些面向變得不重要,事實上只要我們用心閱讀密爾對於公民品質的要求就不難發現這其中與自由原則的巨大差異。筆者以為透過將自由作為基礎的條件之一來論述密爾的終極關懷是一個好的出發點,但若將其作為終點則必將是個錯誤的詮釋。
本論文主體共分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論述密爾對於公民品質內容的要求為何,這其中包括了德性、智性與主動性三方面的要求;第二部分則論述達成公民品質所應具備的制度性條件,包括了自由的社會、代議的政府與公平的經濟體制;最後一個部分則論述內在改善對於公民品質與條件的設定所具有的衝擊性,這是密爾思想的轉折,也是我們去思索民主政治前景的重要線索----與其殫精竭慮地思索良善的制度何在,不如先思考一下我們要變成什麼樣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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