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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我國公司登記制度—以公司負責人登記為中心 / A study of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legislation in Taiwan—focusing on the registration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陳寶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法為求提高商業交易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並維護交易安全,對於公司資訊之一般公開,採取公司登記制度,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規範資訊公開之格式與內容,要求公司須將許多公司內部資訊向主管機關登記,以供不特定大眾可得而知。 然公司登記制度之立法意旨雖係為保障交易安全,惟從執行面上觀之,公司登記制度雖將公開公司資訊之搜尋與查證成本分配由主管機關負擔,然主管機關實際上無法承擔登記資訊之查證成本,僅流於形式審查與完全仰賴司法確定判決,對於登記之真實性採取消極之態度,導致登記制度無法即時與正確反映公司之組織現況。而公司於公司登記制度中應係最有能力確保登記資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之一方,然制度設計上卻未規範公司承擔相應之成本。且於公司負責人登記發生形式之公司登記與實質法律關係不符之情形,從實務上發生之冒名登記,及公司負責人卸任後公司怠為變更登記等爭議類型中可知,利害關係人為弭平此一形式與實質法律關係之落差必須支出一定之爭訟成本,實係課與利害關係人承擔其無法控制之風險。 再者,於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案例中,亦可發現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成為經營權爭奪之前哨戰,如果能成功掌握公司負責人登記,即享有相當之優勢地位。故公司負責人之登記在實務運作上迭生爭議,於研究公司登記制度時有特別加以探討之必要。 最後,我國公司登記制度多年來未翻修,法定登記事項、內容及程序均相當僵化而無彈性,導致公開資訊之效益相當有限。因此,本文係從公司登記制度資訊公開成本配置之調整,以及彈性化公司登記制度設計兩個面向,全盤檢視我國公司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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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之實務觀察及法制研究 / An Observ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 Study on Temporary Manager of Company Act in Taiwan

謝珮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法之臨時管理人制度係為因應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將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考量股東權益之保障以及交易秩序之維護,由司法機關介入,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以暫時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然在實務運作面上,臨時管理人除了作為董事缺位、公司內部因股權結構或董事派別因素所致無法決定事務等困境之解決手段外,尚有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以遂行法律或訴訟程序,或在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時作為穩定局勢之用,亦有將之視為拯救董事會嚴重瀆職之方式。另一方面,在構成要件之解釋上,則多以該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依歸。惟細究臨時管理人制度,其本質為司法介入公司自治領域,故在適用前提上應更為審慎。 本文以美國模式作為我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實質要件與權限責任的參考對象,將股東自治可能性視為現行法下是否適用臨時管理人制度之重要前提。具體類型則包括股東僵局、董事僵局以及董事遭禁止行使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事由;至於「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之事由,則需考量我國臨時管理人之制度功能有無包括債務清理、重建功能,以及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同時是否將與現任董事間造成權限重疊問題。此外,就「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要件,本文嘗試提出幾項判準茲以適用。至於臨時管理人之權限,基於其暫時性代行職權之性質,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相對地,就其義務及責任內容亦應有所調整。 末以,我國公司法臨時管理人制度之規範不足,相關之修正聲浪未曾停歇。本文建議加入股東自治可能之選任要件,並賦予法院裁定准許臨時管理人採取打破公司僵局或防止公司受損等必要行為之權限,同時將臨時管理人之地位明文化,並規範其對公司、第三人所應負之責任程度。此外,尚將其報酬請求權之基礎及決定方式一併明定,最後,關於解任臨時管理人之程序及效力,則依董事會是否得以行使職權分別提出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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