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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契約資訊提供義務之違反-以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中心 / The Breach of Duty of Information in Franchise Agreements: Study on the Civil Liability曾郁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加盟實務運作上,常見加盟業主為勸誘民眾進入加盟體系,而違反資訊提供義務的情形,致生不少糾紛。有鑑於此,主管機關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要求加盟業主應揭露特定資訊予加盟者。惟此管理規範有其極限,違反效果難以直接連結至民事賠償責任。故個案救濟上,仍需回歸民事法領域觀察。本文即嘗試探究加盟業主各違反行為於判決實務之具體問題,以建構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觀察我國實務,會發現締約前後資訊提供義務實有同一化之傾向。例如多被認為屬契約上義務之加盟店地點評估,亦為締約前資訊提供義務內容。另參考日本法,也有見解認為財務性預測資訊,與加盟者後來支付的加盟金間具有對價關係。故針對民事賠償責任之建構,本文認為現行法下,應以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作為資訊提供義務的請求權基礎。本於此前提,針對加盟業主未提供資訊的違反態樣,應提供資訊範圍有以民法債各規範相繩之可能。又當加盟業主提供不實資訊時,判斷重點則應由加盟業主有無為保證業績行為,移至預測過程的誠實性。單純的預測偏差雖不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但就財務性預測資訊的預測手法及適用過程等,應要求具有相當合理性,不應有預測數值經人為操作、對商圈的錯誤認識及恣意的數值設定等情況。同時,並將加盟者的經歷條件移至法律效果之與有過失階段考量。在責任成立階層無庸檢討其經歷條件。最後就損害賠償的範圍,再透過與有過失及損益相抵等手段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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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獨立機關之組織定位與權責分工之研究——以通訊傳播管制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Role and Functions of the Independent Agencies in Taiwan林欣佑, Lin, Hsin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行政機關受限於「行政一體」之限制,必須服從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未必總是能夠確保行政權之行使係在專業性、公正性與中立性的考量下完成。這樣的國家組織運作,若遇上特定領域或產業,認為有進一步加以管制必要時,容易因無法及時地制定相對應的政策方針,而形成與世界潮流相悖的國家決策,甚至導致抑制國家社會進步的可能,故設置超然獨立的行政組織以確保決策公正、公平與專業即有其必要。
透過本文之研究觀察發現,通訊傳播領域常常因全球化之變遷、科技整合的趨勢與需求而有較大的浮動。對於此種變化,國家行政組織時常面臨著政策、法律上彈性回應之挑戰,由於有這樣的需求,故在組織改造之下,順勢推動了有別於傳統的行政組織,也是本文關注的主題—「獨立機關」。獨立機關在世界上之發展,儘管已經運轉將近一世紀,但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迄今仍在努力透析獨立機關之概念、型態、組織地位與範圍之界定,與一般行政機關間之抗衡關係。本文擬以此方向探討我國獨立機關之組織定位與權責分工等問題,藉以理解獨立機關之設置與管制權限,是否的確為因應某項經濟或社會事務特殊需求,基於專業及去政治化目的考量而設置,且具有最重要的特徵—「獨立性」。另外,本文亦透過組織法上之討論,以表格化之研究模式,探析我國獨立機關之間被賦予之權限及任務為何,並援引美國與德國之法制架構,討論我國近年來引發許多法律上爭議之通訊傳播管制權責劃分疑慮。期能作為我國未來於通訊傳播管制之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運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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