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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勞動者團結權之研究 ─以派遣勞工為核心 / A Study of Atypical Workers’ Freedom of Association - Focus on Dispatched Workers林柏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典型的勞動關係是指勞工受僱於單一雇主,建立一全時間、繼續性契約關係上。然而,由於經濟全球化與景氣循環之影響,各國企業為了因應國際間高度競爭性與配合產業結構轉型等需求,在面對前所未有的經營壓力時,無不設法採取各種彈性管理措施,尤其是勞動彈性化措施,致使各種類的非典型勞動應運而生。勞動彈性化發展之結果形成大量的非典型勞工,也使勞工在企業或廠場層面的團結可能性大為降低,因為這些勞工間之利益並不完一致,極易分裂分化而相互對立,形成相互衝突的利益狀態。尤其是派遣勞工,因為其「僱用」、「使用」分離之特性,更進一步產生究竟派遣勞工應如何有效行使團結權之問題。
由於我國法制至今仍未有針對派遣勞動之相關規範,更遑論有關派遣勞工團結權之特別規定,雖然派遣勞工一般皆被認為當然適用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勞動三法之規範,不過,在現行以典型勞動關係為基礎所建構之集體勞動法制卻忽略了派遣勞工之特殊情況,導致派遣勞工現實上很難實踐團結權之困境。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核心即為探究派遣勞工應採取何種途徑團結起來,並與資方進行有效之團體協商;以及究竟我國法制應如何調整,才能落實保障派遣勞工之團結權,並使工會在派遣勞動關係中扮演積極角色與發揮功能等層面之議題。
本文先從整體非典型勞工之團結權議題作探討,認為「均等待遇原則」應作為整體非典型勞動者皆有適用之基本原則,並觀察到國際上工會多鑒於非典型勞動者行使團結權困難之現象,因而目前正致力於非典型勞動者工會化之行動。接著才再針對派遣勞工團結權之議題做進一步之研究,探討與分析美國與日本之相關法制,特別是「共同雇主(joint-employers)」的協商認定標準,期作為我國法制在處理相關問題之借鏡。除參考、比較國外法制外,並針對我國現行法制作檢討,且輔以實務訪查我國企業工會與派遣勞工之現況,發現我國的派遣勞工實際上存在團結權保障落空之問題,須設法在法制上作出調整與修正。因此,本文結合我國法制與實務面作綜合分析,最後分別從我國法制層面與工會運動層面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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