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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執政後日本外國人勞動者問題對策之轉變(2009~2014)魯詩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戰後日本的外國人勞動者對策經歷了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拒絕接收」到「有限制接收」的變化過程,此變化與多重領域相關,涉及日本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多個領域。本論文著重從日本民主黨執政後的政治決策角度分析外國人勞動者問題對策的轉變,並對影響日本外國人勞動者的導入的主要原因從日本的內外環境即日本少子高齡化的困境與東亞區域經濟整合中的勞動力移動加速的狀況這兩個層面解構。
如何避免接收外國人勞動者帶給日本的不良影響在日本是一個具有難度和爭議的問題。本研究認為,日本民主黨政權通過高端人才和低端勞動者雙方面的接收促進,將日本的外國人勞動者問題層次上升到一個較高的層次的同時,兼顧了日本對外國人勞動者的實際需求,平衡了社會多方利益。民主黨對外國人勞動者的對策並沒有深陷於以往關於是否接收非熟練勞動者的泥沼中。而自民黨政權更傾向於完全迴避外國人勞動者接收問題,試圖通過提高女性就業和高齡者就業比例,充分利用日本本國的人口解決勞動力不足的問題。兩個政黨不同的態度與傾向會深刻影響外國人勞動者問題對策的走向,而日本國內外環境所施加的壓力會讓日本政府不斷產生新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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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科技保護措施對著作權的影響與因應--從利益平衡出發蔡馨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數位網路環境創造了流通發達的數位傳輸,促進公眾使用資訊的便利,但相反的也大開不法侵害著作權的途徑,直接或間接影響著作人權益甚為鉅大。
近年來,著作權人為求自救,在著作權法還不及全面性修正前,只能嘗試利用科技的方式設置科技保護措施,防止其著作於數位網路環境下被不法接觸、重製與散布。然而科技中立性,各類型之科技保護措施卻因科技的進步,產生惡性之科技競賽,紛紛遭受破解與規避,根本無法達到著作權人實質保護著作之目的。著作權人所面臨之困境最終引起國際間的重視,各國紛紛在爭議中修法將科技保護措施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然而從立法中可知,迫於著作輸出大國等壓力,各國之反規避條款似有越發過度保障著作權人利益之趨勢,繼而使憲法、著作權法所要保障公眾、使用人之權益萎縮至零,嚴重破壞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利益平衡,不但對使用人之合理使用範圍產生影響,亦可能被利用作為限制競爭之工具,對自由競爭甚至產業創新產生影響,反而有害於文化、科技之傳延與發展。
本文針對科技保護措施之相關立法議題上著重在以利益平衡的焦點出發,站在法律經濟學之角度,以成本與效益分析方法論述應如何進行公益與私益間之平衡,並且探討影響數位科技時代著作權法演變及科技保護措施納入著作權法保護之成本與效益因素。並參酌諸多爭議,提出些許修改方向之建議,以期能平衡著作權人權益與促進文化科技發展,達到均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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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制度與公共利益陳財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國際經貿日趨整合下,具相當爭議性的反傾銷制度,在貿易政策中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如何在反傾銷制度中調和各方相關利益,已成為當前各國重要的議題。本文首先建構基本理論模型、接著實證檢測我國反傾銷個案,藉由相關經貿理論、制度、法律判例及實務的論證,評析反傾銷制度與公共利益。從理論與實務面探討台灣的應用與可行性,以作為制度修正的參考。
一、反傾銷、貿易移轉、學習效果與公共利益
反傾銷措施提供差異化的貿易限制措施,引發其他非受傾銷控訴進口品的趁機而入,產生貿易移轉效果。在邊際成本固定的情況下,非受反傾銷控訴進口品的貿易移轉效果將使得生產者剩餘減小、消費者剩餘獲得改善、公共利益變小。若非受反傾銷控訴進口品具有相當的成本優勢,本國同類產品廠商亦可能因提出反傾銷控訴而受到傷害。若本國同類產品具有相當的成本優勢,反傾銷措施在保護生產者的同時,消費者未必受到傷害,甚至可能將從反傾銷措施中獲益。當本國新興產業藉由第 1 期反傾銷措施的保護效果,調整經營體質,於第 2 期以學習效果再與進口品競爭。其中第 2 期學習效果於保護生產者的同時、消費者亦能從反傾銷措施的學習效果中獲益。而反傾銷措施的全期效果將使生產者剩餘及關稅收入因而增加、消費者剩餘則不確定。
二、反傾銷對台灣相關廠商市場價值的影響─資本市場事件研究法應用
綜合我國反傾銷制度自實施以來的鋼鐵、石化、紙業、紡織及半導體業等產業相關個案,實證結果發現我國反傾銷措施似有助於保護國內生產廠商,而反傾銷控訴若保護了上游廠商,其下游業者不必然受到傷害。此實證結果支持策略學派學者及第二章理論模型有關反傾銷政策的論點。主要的實證結論如下:
在國內廠商實際受到傾銷傷害時,反傾銷措施似有助於保護國內生產廠商。傾銷情況明顯之個案,反傾銷措施對於提出控訴案廠商股票報酬率通常有正面效應;而對於傾銷情況不明顯之個案,通常則沒有顯著影響。非受傾銷控訴進口品的貿易移轉效果影響反傾銷措施的保護效果。亦即本國同類產品廠商若欲採取反傾銷控訴應對所有傾銷進口提出控訴,才能獲取較佳的反傾銷效果。而新興產業藉助反傾銷措施似可獲致不錯的保護效果。反傾銷的保護效果因業者的不同經營型態而有所差異;而反傾銷對於競爭力較弱的產業有較佳的效果。
反傾銷措施對於提出控訴案廠商下游業者股票報酬率,不必然帶來負面效應,有時也可能出現正面效應。反傾銷控訴案若保護了上游廠商,其下游業者不必然受到傷害,須視國內外市場結構與廠商規模經濟等因素而定。
三、歐體反傾銷制度共同體利益條款研究─兼論台灣的應用與可行性分析
傳統理論認為反傾銷措施雖有保護生產者的功能,但卻會對下游構成傷害。然依理論模型與實證結果,反傾銷措施似有助於保護國內生產廠商,其下游業者亦不必然受到傷害。因此,我國反傾銷制度似乎需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用以評估及平衡相關利益。依民國 89 年 7 月 14 日核定的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 16 條第 2 項已試圖納入公共利益條款,其雖係參酌歐體反傾銷制度共同體利益條款,但與歐體制度的強制性規範與明確的釋義實有相當的差距。「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的設計係用以修正保護特定產業的效果,然於主管機關的裁量增加時,反傾銷程序的公開、透明化與監督則益加重要。而實施辦法修正條文亦未規定主管機關如何執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若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與相關機關充份合作,綜合判斷相關利益,則可有效達成「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條款的立法目標。其中,貿易調查委員會為主要的認定機構於執行產業損害認定調查時,透過嚴謹的問卷設計及公聽會程序,衡量反傾銷措施對於使用者產業與消費者利益的衝擊;並聽取公平會對於業者是否濫用反傾銷措施的評估,由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綜合作成課徵反傾銷稅與否或降低反傾銷稅額的最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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