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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治理機制之研究—以台灣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例江佳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我國勞工保險基金採用委員會組織方式進行的治理機制所產生的問題。目前我國監督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金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三大基金的機制主要是透過委員會組織的方式進行監督,由於三大基金的受益人非常分散,所以必須透過代理人,即政府與監理委員會來管理與監督退休金,形成所有者(退休基金受益人)與經營者(經理人)互相分離。在所有者親自經營時,其為追求自身利益極大化,當然會盡力而為;而在經營者以代理人身份經營組織時,由於公司的損失,由所有者承擔,因此造成經營者可能犧牲所有者的權益,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非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造成「代理問題」的產生。而我國退休基金管理者與監理委員會的委員通常不必為基金績效負直接償付的責任,因此本研究透過探討委員會治理機制對退休基金績效產生的效果,來審視公共退休金代理成本的問題。
研究期間自民國91年至95年共五年的月資料,將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網站公佈之每月開會會議紀錄,將委員出席率、議案內容、委員提案比例分類。藉由觀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開會紀錄,分析委員出席率、會議議案分類與委員提案比例等治理指標對勞工保險基金兩大類型收益數的影響。透過本研究的實證結果發現,本文所舉的委員會治理變數對勞工保險基金收益數不具完全的解釋能力,也就是說委員會的治理效果並不明顯,確實有代理問題的發生,可知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目前的治理機制尚有待思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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