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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行政法人化之研究陳立儒, Chen, Li-R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照顧勞工退休後之生活,我國設有勞工退休金制度,要求雇主按月提撥一定比例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將來勞工退休時給付之用。此由雇主按月提撥之準備金匯集而成者,即為勞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所肩負之任務,乃勞工退休金之「保值」與「增值」,以確保勞工之退休生活。然而,目前管理、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主管機關,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設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為一任務編組,其所有之業務皆由勞委會各處、室之人員兼任。因此,其專業性有所不足;此外,其易受政府政策影響,故獨立性亦有所不足。凡此種種,實皆為影響勞工退休基金經營績效之重要因素。
晚近,新制定通過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其將立法前事業單位提撥準備金帳戶之方式,改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方式;並將先前「確定給付制」改為現行之「確定提撥制」。如此,則退休基金管理、運作之良否,將直接攸關全國數百萬勞工之退休權益,其影響不可謂不大。因此,如何確保基金之適正管理與運用,並同時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即為將來勞退基金監理會組織設計上首要之點。目前提出於立法院審議中的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計有行政院提出的行政法人版本,以及立法委員提出的行政機關等版本。然經本文分析之結果,認為行政法人之組織型態,應為較值得考慮之選項。
是以,本論文關注之重心遂集中於,如果將上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之組織型態,改為行政法人之型態的話,是否即可達到排除上述退休基金經營與管理上之障礙,而確保基金之適正管理與運用,並同時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之目標?事實上,將某些行政部門法人化,並不等於將產生行政業務或事務減量及提高效率之結果。問題不在法人化本身,而係在於法人組織、財務及營運等內容設計。而目前行政院版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會通過;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交付立法院法制、財政、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其內容設計,是否能適切地達到改制行政法人化之目的;抑或其只是新瓶裝舊酒,了無新意?亦為本文所斟酌、考量者。本論文透過對我國行政法人制度之理解與分析為基礎,進而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行政法人化之方向,以及設置條例草案之規定,提出個人之研究發現與建議。希冀能對將來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運作,提供、創造一個更有利之條件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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