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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中心行政法人化可行性之研究嚴錦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各先進國家莫不積極進行組織改造,政府在面對此一潮流及國內外政經壓力下,亟思有所變革,行政院遂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致力於政府組織與職能的通盤檢討,以期建立具高效能與競爭力的活力政府。組改會係以「四化」-去任務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委外辦理,作為政府組織塑身之原則,其中「行政法人」的創設,更是我國行政組織有史以來最大的變革。
我國職業訓練制度隨著國內產業結構轉型及高科技產業的發展,以致職業訓練職類亦配合調整,職訓局自九十一年起著力於提昇公共訓練機構的績效,進行所屬職訓中心功能角色的調整與轉型,從單純的職業訓練提供者,轉型為小而能的「區域職業訓練運籌中心」,這項轉型計畫雖獲得行政院的肯定,惟因仍是在現有組織架構下進行調整,爰建議職訓中心的轉型應配合政府改造方向加以檢討。因此,本研究即試圖從政府改造「四化」之「行政法人化」進行探討。
本研究係以「行政法人法」草案為架構,瞭解行政法人制度的內涵,並參考德國公法人制度、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的實施情形及我國行政法人首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據以瞭解該制度是否適用於職訓中心。此外,也試圖針對行政法人的政策制定機關、政策執行機關及學者專家等,進行深度訪談,實地瞭解渠等對於職訓中心行政法人化的看法,進而綜合分析職訓中心行政法人化的可行性。
最後,作者認為行政法人制度在人事、會計及採購上具有自主性,有利經營績效的提升,對於現職人員的權益保障係秉「保留身分、權益不變」的原則,以減少人員的反彈,此為職訓中心採行行政法人化的優勢,但過於保障現有人員權益是否會對組織改造效能打折,及中正文化中心的實施成果則可作為後續的行政法人化機關的參考。
關鍵詞:
職業訓練、四化、行政法人法草案、德國公法人、日本獨立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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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行政法人化之研究陳立儒, Chen, Li-R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照顧勞工退休後之生活,我國設有勞工退休金制度,要求雇主按月提撥一定比例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將來勞工退休時給付之用。此由雇主按月提撥之準備金匯集而成者,即為勞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所肩負之任務,乃勞工退休金之「保值」與「增值」,以確保勞工之退休生活。然而,目前管理、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主管機關,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設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為一任務編組,其所有之業務皆由勞委會各處、室之人員兼任。因此,其專業性有所不足;此外,其易受政府政策影響,故獨立性亦有所不足。凡此種種,實皆為影響勞工退休基金經營績效之重要因素。
晚近,新制定通過之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其將立法前事業單位提撥準備金帳戶之方式,改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方式;並將先前「確定給付制」改為現行之「確定提撥制」。如此,則退休基金管理、運作之良否,將直接攸關全國數百萬勞工之退休權益,其影響不可謂不大。因此,如何確保基金之適正管理與運用,並同時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即為將來勞退基金監理會組織設計上首要之點。目前提出於立法院審議中的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計有行政院提出的行政法人版本,以及立法委員提出的行政機關等版本。然經本文分析之結果,認為行政法人之組織型態,應為較值得考慮之選項。
是以,本論文關注之重心遂集中於,如果將上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之組織型態,改為行政法人之型態的話,是否即可達到排除上述退休基金經營與管理上之障礙,而確保基金之適正管理與運用,並同時兼顧安全性與收益性之目標?事實上,將某些行政部門法人化,並不等於將產生行政業務或事務減量及提高效率之結果。問題不在法人化本身,而係在於法人組織、財務及營運等內容設計。而目前行政院版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會通過;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交付立法院法制、財政、衛環委員會聯席審查)其內容設計,是否能適切地達到改制行政法人化之目的;抑或其只是新瓶裝舊酒,了無新意?亦為本文所斟酌、考量者。本論文透過對我國行政法人制度之理解與分析為基礎,進而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行政法人化之方向,以及設置條例草案之規定,提出個人之研究發現與建議。希冀能對將來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運作,提供、創造一個更有利之條件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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