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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收養認可制度劉介中, Liu, Jie Zh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二節。第一節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及方法。收養認可制度,在外國已行之有年
,於我國則屬首創,無論法規之內容或實務的運作均有其典型特例,本文即從解釋論
的觀點,以司法實務為範疇,研究收養認可之實體及程序法規函令、學說、解釋,期
臻解釋至當,符合收養之思潮。第二節則說明收養行為因國家監督主義介入,而有不
同之立法例,有採宣告制者、有採收養--認可制者,玆以德、日之法制略作比較研
究,並說明收養行為已由法律行為演變為裁定行為,作為本文以下論述之基礎。
第二章 我國收養認可在收養行為中之地位
本文分三節。第一節契約--認可併存說的困境。首先介紹通說,我國通說係採收養
契約--認可併存說,但依此說,在解釋上不論認收養認可係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均有難以說明認可在收養契約中地位之苦,且收養契約與國家
監督介入之認可在收養目的上矛盾,二者殊不相容,認可標準無由形成,正因如此,
導致於收養認可制度在實務上的無能,保護養子女利益之功能,績效不彰。從而對契
約--認可雙軌制之妥當性提出質疑。第二節突破困境的思考,說明對收養契約(合
意)概念的重新檢討,並對民法之收養無效或得撤銷原因重新解釋,以打破契約--
認可雙軌制的迷思,並進而在第三節提出收養認可程序概念,毅然採認可程序單一制
。
第三章 收養認可之基準
本章係從橫面觀察收養認可,亦即法院在實體上須何種要件,始準予認可。分為二節
。第一節消極要件,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之情形,必須收養不具備
此等要件始得予認可。第二節積極要件,法文雖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第二
、三款以負面方式規定,但究其實則係法院所應積極審酌成立養親關係之適格性,必
具備此等要件始應認可。
第四章 收養認可程序的性質與審理
本章系從縱面分析收養認可制度,亦即如何進行怍養認可程序,此為本文重點所在。
共分為三節。第一節收養認可程序之性質。收養認可程序屬非訟事件、形成事件、聲
請程序,並指出收養認可程序之典型性。第二節收養認可程序之審理手續,介紹收養
認可審理的動態細節,始自管轄、當事人、經過調查、裁定、確定等等,終於抗告準
再審。第三節涉外及大陸人民收養認可事件,則介紹二種特殊收養認可案件。
第五章 結論
總結上述本文主張之我國現行收養認可制度,並對現行實務作法,分司法行政與司法
審判二部分,加以整理、歸納出具備建議,作為本論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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