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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收養認可制度劉介中, Liu, Jie Zh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二節。第一節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及方法。收養認可制度,在外國已行之有年
,於我國則屬首創,無論法規之內容或實務的運作均有其典型特例,本文即從解釋論
的觀點,以司法實務為範疇,研究收養認可之實體及程序法規函令、學說、解釋,期
臻解釋至當,符合收養之思潮。第二節則說明收養行為因國家監督主義介入,而有不
同之立法例,有採宣告制者、有採收養--認可制者,玆以德、日之法制略作比較研
究,並說明收養行為已由法律行為演變為裁定行為,作為本文以下論述之基礎。
第二章 我國收養認可在收養行為中之地位
本文分三節。第一節契約--認可併存說的困境。首先介紹通說,我國通說係採收養
契約--認可併存說,但依此說,在解釋上不論認收養認可係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均有難以說明認可在收養契約中地位之苦,且收養契約與國家
監督介入之認可在收養目的上矛盾,二者殊不相容,認可標準無由形成,正因如此,
導致於收養認可制度在實務上的無能,保護養子女利益之功能,績效不彰。從而對契
約--認可雙軌制之妥當性提出質疑。第二節突破困境的思考,說明對收養契約(合
意)概念的重新檢討,並對民法之收養無效或得撤銷原因重新解釋,以打破契約--
認可雙軌制的迷思,並進而在第三節提出收養認可程序概念,毅然採認可程序單一制
。
第三章 收養認可之基準
本章係從橫面觀察收養認可,亦即法院在實體上須何種要件,始準予認可。分為二節
。第一節消極要件,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之情形,必須收養不具備
此等要件始得予認可。第二節積極要件,法文雖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第二
、三款以負面方式規定,但究其實則係法院所應積極審酌成立養親關係之適格性,必
具備此等要件始應認可。
第四章 收養認可程序的性質與審理
本章系從縱面分析收養認可制度,亦即如何進行怍養認可程序,此為本文重點所在。
共分為三節。第一節收養認可程序之性質。收養認可程序屬非訟事件、形成事件、聲
請程序,並指出收養認可程序之典型性。第二節收養認可程序之審理手續,介紹收養
認可審理的動態細節,始自管轄、當事人、經過調查、裁定、確定等等,終於抗告準
再審。第三節涉外及大陸人民收養認可事件,則介紹二種特殊收養認可案件。
第五章 結論
總結上述本文主張之我國現行收養認可制度,並對現行實務作法,分司法行政與司法
審判二部分,加以整理、歸納出具備建議,作為本論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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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罪平允的法律世界--以清代「威逼人致死」案件為中心莊以馨, Chuang,Yi-X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清代中國的司法活動,以「情罪平允」為最終追求的目標,本文希望能夠透過實際的規範與案例資料,詳析清代中國中央司法機關處斷模式的建立與運行。清代中國的司法處斷模式存在各種研究的可能,包括如何運用並解釋律例、依法判決的程度如何、規範與實踐之間的落差有多大……等,此外,從地方到中央,亦有不同層次的法律實踐模式。本文將觀察焦點集中在中央司法機關的法律論述上,透過具體的「威逼人致死」類型案件,進入眾生喧嘩的清代法律世界。
綜論之,本文所欲解明的問題有三:
一、「威逼人致死」律例規範宗旨及其變動趨向各是如何?
二、如何達到「情罪平允」的目標?能否歸納出有標準可循的清代中國斷案模式?其中,「法」的作用有多大?
三、「情罪平允」所展現的法律世界面貌為何?
而本文的內容即依循這三個問題漸次開展鋪述,文分五章。首先掌握清朝威逼人致死案件的動態法律規範,並利用《刑案匯覽》、《刑案匯覽續編》、《刑案匯覽三編》系列案例集中,歸屬於「威逼人致死」門的五百多件案件,整理出中央司法機關在法律實踐中展現的說理方式,嘗試析出清代中央司法審判機關處理「威逼人致死」案件的原則,以及判斷個案處斷是否平允的標準。
此外,本文從「情罪平允」之終極目標與「引斷允協」的用法要求出發,歸納出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並在案件中發現兩者之間的衝突與調和。在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裡,能夠兼顧「情罪平允」與「引斷允協」的判決,係最為理想的處斷結果,但一旦兩者間存在不可避免的衝突與扞挌時,「情罪平允」作為處斷的最高目標,優先性從而凸顯出來,而在法律實踐的過程中形成一套傳統中國式的調和方式。
透過「情罪平允」和「引斷允協」衝突與調和的過程,可以重新檢視清代中國司法中援法定罪、依法判決現象的更深層意義。從形式上看,清代中國對於「威逼人致死」案件的處理,均符合援法定罪、斷罪需引律令的規範。但細究實質的內容則可發現,在考量情罪平允之處斷結果的前提下,引斷未必能夠允協,面對這個現象,必須設法釐清的是,情罪之間的均衡與否應該如何判斷?既然在斷案模式中,可以捨棄最切合之法條,以求遷就妥適的刑罰結果,那麼,無可否認的是,個案處斷的結果,不可能只受到法律的限制與影響,必然有法律之上的更上位規範,在斷案過程中發揮功能。
申言之,司法官員對於定罪量刑的決定,係立基於律例的基礎架構上,運用人情、禮、道德、天理天道等漸層式的整體規範概念,不斷地對於刑罰的妥適性加以評判而來,傳統中國的斷案模式,在這樣的脈絡下,融合「法」與禮、情理、道德,做出符合形式上之用法要求並兼顧實質妥當性的判決。
最後,重新檢視傳統中國對於「法」的定位可知,斷案模式中對於引斷允協的用法要求,主要立基在君王對於審斷官員裁量權力的積極控制,用意在於「治理」、而不是「依法、尊法」。從斷案模式去看,講究用「法」,終極目標在「刑」;同樣地,在傳統中國的思想脈絡中講「法」,核心意義在「刑」。法律發揮的功能在於刑罰的懲治,用法的重點指向刑罰結果的妥適與否,情罪平允的法律世界由此誕生。
整體而言,本文從「威逼人致死」律例的規範出發,分析了該類案件,釐清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從而討論「情罪平允」目標在法律實踐中的最高地位,最終試論情罪平允法律世界中的法律觀與秩序觀。然而,對於清代的法律世界,本文只是一種嘗試性的重建,同時受限於篇幅與討論焦點,不得不將關注的法律意見集中在清代中央司法機關,而無餘力探究地方州縣衙門斷案模式的真實情況。傳統中國法律世界的全貌層次複雜而遼闊,本文只是小小的起點,更能綜觀全局的理論與論證開展,仍待日後進一步的深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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