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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對於英文與數字性品牌名稱的知覺張嘉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產品的多樣化與複雜化,傳統的命名方式已不敷使用,廠商開始尋求不同的品牌名稱,因此產生許多異於以往的命名方式,其中數字性品牌名稱即為其中之一,Boyd於1985年發現越來越多企業採用數字性品牌名稱(alpha-numeric brand name):「一個或多個數字,在搭配字母組合形成有意義的字或形成無意義的字」,有趣的是Pavia & Costa(1993)發現數字性品牌名稱會令消費者產生科技性的聯想,因此本研究便基於此論點深入探討消費者對於數字性品牌名稱搭配不同科技性程度產品的認知與影響。
本研究主要藉由焦點團體訪談發展假說與架構,結果發現消費者對於數字性品牌名稱不同的呈現方式有不同的認知與看法,因此本研究藉由實驗設計採集資料,研究分析結果發現以下幾點:
一、 消費者認為當產品科技性程度較高時,採用數字性品牌名稱的產品擁有較高的評價。
二、 消費者認為當產品為高科技性,數字性品牌名稱的數字部分用阿拉伯數字呈現擁有較高的評價;然而當產品為低科技性,數字性品牌名稱的數字部分則用英文單字呈現擁有較高的評價。
三、 數字性品牌名稱的位數長短以及字母與數字的前後順序並不會令消費者產生不同的認知。
四、 消費者對於數字性品牌名稱的不同呈現方式具有不同的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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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品牌名稱與品牌權益之間的關係張恬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品牌的經營與發展是台灣廠商日漸重視的議題,而欲造就一個成功的品牌,必須能照料與品牌相關之內隱屬性與外顯屬性的所有面向。雖然品牌名稱僅是外顯屬性之一,但卻也是產品的一部分,若能為產品取一個好的名稱,不僅能提升產品價值,還能為廠商節省許多行銷費用,因此,好品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有關品牌名稱的相關文獻資料相當少,且討論的架構也不甚完整,此外,目前既有的文獻也大多著重於探究英文品牌名稱的良窳,較少有專研中文品牌名稱的部分。而中文字與英文字本身在造字、構詞上即有相當大的差異,不能以同樣的準則審視之,因此,本研究將以中文的品牌名稱作為探討主體,深入研究現有品牌名稱的命名原則與其優缺點,而有關優缺點的評估,則以Aaker (1991)與Keller(1998)對於品牌權益的定義來判斷之。爾後,再挑選特定的分類與品項,個別探討不同的分類與品項,是否有別於一般性的命名原則。
由於探討台灣中文品牌命名原則的相關研究相當缺乏,因此本研究為探索性研究,採取次級資料分析法與個案研究法,並以《管理雜誌》2007年與2008年台灣全區消費者心目中理想品牌調查的結果作為分析對象,但因此調查僅列出各品項前三名的品牌,因此筆者透過實體通路與相關網站做搜尋,另加入其他的知名品牌作為分析之標的。
而經過研究分析與歸納後,本研究提出八個命題:命題1、不論在飲料產品類、3C產品類或服務業中,最常使用的品牌名稱皆為兩到三個字的品名,可能是因為其較簡短易記,且容易被學習與進一步的傳播。命題2、相較於3C產品與服務業,飲料品類更常使用「品牌名稱建議性」的命名方式,其中更以「茶類」產品為主。命題3、在飲料類當中,「咖啡」是最常使用外國品牌聯想式之命名方式。命題4、服務業的品名,相較於飲料與3C產品而言,較具有「穩重」、「規矩」的感覺,且常使用具有「吉祥意涵」的字眼。命題5、除了科技產品之外,「優酪乳」品項也常使用「字母數字型」的命名方式。命題6、「數字性命名」的數字本身是否具有實質的數量意義,並不會影響到消費者好記憶與否,但對品牌聯想與知覺品質有影響。命題7、容易發音與否,確實會影響到品牌命名時的選用。命題8、台灣的知名中文品牌名稱,並沒有存在大部分尾音上揚的現象。
本研究歸納了所有的發現並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運用「品牌名稱建議性」是最能提升品牌權益與強化品牌名稱效益的命名方式。二、品牌名稱要具獨特性,但同時也必須考量是否有利於品牌權益的提升,與是否容易被消費者記憶與傳播。三、不同的產業與品項具有不同的屬性與特性,因此在一般性的命名原則下,還必須考量個別產業與品項的特質再做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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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併組合及品牌名稱對消費者態度之影響葉相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探討當外國企業購併本國企業時,主併公司與被併公司的整體評價,以及購併後所使用的公司名稱對消費者態度有何影響。
本研究採用實驗方法,且以銀行業為例。實驗設計採4(高買高╱高買低╱低買高╱低買低)×2(本國公司名稱╱外國公司名稱),將受測組分為八組。
研究結果顯示:(1)就購併組合的主效果而言,不同的購併組合對消費者態度會有不同影響,但其影響因素主要為主併公司的整體評價,而與被併公司的整體評價較無關係;(2)就公司名稱的主效果而言,不同的公司名稱對消費者態度的影響不顯著;(3)購併組合為高買高的情形下,公司名稱的不同,對消費者態度並無顯著差異,但是在購併組合為低買低的情形下,消費者在認知、喜好程度與購買意願方面卻有顯著差異,而且是使用本國公司名稱優於使用外國公司名稱;(4)在使用外國公司名稱的情形下,不同購併組合對消費者態度的影響與對主併者的評價方向一致,也就是主併公司評價高時,則對消費者態度的影響亦較高;但是反觀在使用本國公司名稱的情形下,不同購併組合對消費者態度並無顯著影響。
由以上的結果,我們可知當外國企業在本國消費者心目中有較高評價時,如果其購併對象是一家評價低的企業,那麼購併者應該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稱。當外國企業購併一家評價比自己高的本土企業時,廠商應以該本土企業的名稱繼續對外營業,因為這樣對消費者態度的影響要優於使用其自己公司的名稱。若是兩者在當地消費者心中都屬於低評價時,那麼在購併當地企業後,應繼續使用原公司名稱繼續營業,因為根據本研究的結果顯示,如此對消費者態度的影響要優於使用外國公司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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