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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研究

陳書帆, Chen. Shu-f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鑑於現今國際間各國人民往來互動頻繁,表現在身分關係上,異國聯姻逐漸增多,因此,對於應如何妥善處理其可能衍生之涉外離婚訴訟問題,勢必將成為各國法院責無旁貸之任務。然而,正如同處理內國婚姻事件般,各國法院須以該內國身分法之規定作為判斷基準,然而,在涉外離婚事件,對於應如何決定其所應適用之準據法,便成為各國法院所關注之焦點,因此,各國紛紛開始制定國際私法以便求其解決,故伴隨著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化的腳步,使得關於涉外事件之準據法選擇部分,或多或少已達成初步共識。然而,法院在審判時,除須具備實體法外,還須有相關訴訟法與之配合,始能有效解決紛爭,因此,在審理涉外事件時亦然,故除需具備上述決定涉外案件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實體法外,尚須相關配套之程序法,亦即訴訟制度存在,故國際民事訴訟法之概念便應運而生。影響所及,使得各國法院在審理涉外離婚事件時,其將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國際裁判管轄權」歸屬之議題,亦即應如何決定系爭涉外案件之國際裁判管轄事務之分配。惟,若就我國目前之狀況觀察,對於涉外離婚事件準據法之決定,已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為其依據,但對於如何決定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歸屬,則不但欠缺法律明文規定,亦屬學者較少討論之領域,然而,此一問題卻對於有效解決涉外離婚事件而言,著實為一重要領域。 誠如上述,由於較少我國學者涉入本問題之討論,但在實務審判上卻是有不少相關見解存在,故本文主要係以整理外國學說、實務以及我國實務見解為主,並且藉此檢視我國實務是以何種方式解決相關問題,進而透過兩者之比較整理分析,檢討我國實務見解。同時,亦嘗試透過對外國學說與實務見解之整理,期能替將來我國實務於處理涉外離婚事件之相關問題時,提出參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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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管轄與準據法條款之研究 / A study on law and jurisdiction clauses of Bill of Lading

黃正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際間所有海運公司無不於其載貨證券背面記載管轄及準據法條款,希冀能於爭議發生時,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以其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惟我國法院卻因深受最高法院67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之影響,凡遇有載貨證券背面條款效力之爭議,即一概以單方意思表示為由否認其效力,致運送人無法藉由管轄及準據法條款之記載,事先預測該載貨證券發生爭議時其管轄法院及準據法為何,我國法院之見解實有檢討之必要。 對此,本文試圖藉由海商法第78條與民事訴訟法「管轄」一節,及海商法第77條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之研究,並參酌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希冀能架構於我國法下,載貨證券管轄法院及準據法正確之決定流程,包含有記載管轄及準據法條款且該條款為有效時,及未記載該等條款或該等條款為無效時,法院各應如何確定其管轄權之有無及應適用之法律為何。再者,本文並同時探討現行海商法第78條及第77條規定之立法得失,並提出修正建議,以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最後,本文乃就我國三大海運公司之載貨證券背面管轄及準據法條款為介紹,並分析該等條款除字面文義外,潛藏於其背後之目的,並就法院目前面對該等條款時其態度為何為說明,以期除學理外,亦能從實務面觀察載貨證券之管轄及準據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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