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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業面對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之業務策略 / The business strategy on Taiwan banks' responses to the RMB internationalization傅瑞媛, Fu, Ruey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銀行業面對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之相關商機廣度與深度,端看兩岸三地法令開放之程度及人民幣國際化之速度。與金融業相關之兩岸三地法令,其開放程度係架構在兩岸政治和平與對等基礎上;而影響人民幣國際化的四個重要支柱,則是離岸人民幣市場、資本開放程度、人民幣匯率改革及利率市場化。這四項支柱中,與傳統商業銀行密切相關者以離岸人民幣市場為主。因此,本論文係以跨境貿易、人民幣融資及財富管理業務等領域為研究範圍。
近二十年來,台灣銀行業在政府逐次放寬兩岸金融法令中,由最初的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簡稱「OBU」)的設立,逐漸放寬到可提供金融服務予境外第三地之大陸台商。隨著人民幣從周邊化、區域化、國際化的進程中,人民幣透過跨境貿易走出中國大陸。此時,台灣銀行業在現有的法令架構下,如何掌握商機,乃所有金融同業追求的目標。
從人民幣國際化之回顧,得知其邁向國際化早已於2003年之「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周邊化開始;進而於2008年首次與韓國簽定「雙邊貨幣互換協議」開始區域化時期;到2009年啟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讓人民幣走出境外,應是人民幣邁向國際化的重要里程碑。
離岸市場,是中國大陸選擇人民幣國際化及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政策。香港憑藉其政治與地理優勢,在中國政府的加持下,成為第一個人民幣離岸金融首要中心,其他極力爭取積極爭取下一個人民幣離岸中心之城市有倫敦、新加坡及台灣,未來人民幣離岸市場若能在不同時區發展,應可加速人民幣國際化之腳步。
台灣在兩岸三地相關金融法令之開放,政治面之考量大於商業面,因此較無法與時俱進。雖然如此,台灣銀行業仍積極在逐步開放之法令中,提供台商企業靈活、貼心、客制化之服務。
本論文透過實際個案探討,在逐步開放之兩岸三地法令下,隨著人民幣國際化之腳步,台灣銀行業在有限之業務型態上,提供台商財務操作之對大利益。尤其是跨境貿易實施後,可改變台商企業以往只能以第三國貨幣(主要是美元)為中介進行兌換,即新台幣←→美元←→人民幣,徒增換匯成本和匯兌風險。另,對於想藉離岸市場與在岸市場,存在不同利差及匯差,透過靈活之金融市場操作工具,以追求相對收益率。
自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實施後,跨國資本以人民幣流動較過去相對容易,因此成為人民幣離岸市場匯率波動的重要因素。然而,全球經濟的相互牽動,可預見未來,區間波動將取代單向升值。因此,對以往習慣以套滙、套利的投資者而言,應更慎重對待財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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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於本國商業銀行之角色 / The Role of OBU in Taiwan Banking Industry陳禹彤, Chen,Yu-T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產業外移、投資需求不振,台灣銀行業近年來一直面臨資金放貸無門的窘境,而在銀行家數過多、不斷殺價爭食有限市場下,利差愈縮愈窄,獲利自然不易成長。因此銀行業近幾年來由企業金融轉向消費金融發展,一窩蜂搶做消金業務,更為雙卡風暴的發生埋下禍胎。
根據金管會統計,2006年本國銀行因受到雙卡衝擊而呈現稅前虧損高達新台幣74.2億元,創下史上次低水準,為金管會自1994年開始統計以來,除2002年〈虧損1045.86億元〉外,本國銀行再度出現虧損。由於雙卡壞帳暴增,侵蝕國內分行營收,而OBU及國外分行在政府大力推展策略下,國內外獲利此消彼漲,搖身一變成為各家銀行最受注目的資優生。因此這一兩年來台灣銀行業OBU及海外獲利比重超逾國內分行(DBU),這現象除反映金融業跟著客戶跑的不變道理外,亦突顯在本地市場過度競爭的困境短期難解的情況下,開發海外業務幾已成為各銀行高階主管眼中賺取盈餘的最佳管道。
放諸台灣產業外移及空洞化現象日深,台灣企業至大陸投資已是不可擋之趨勢。然在兩岸金融往來限制下,本國銀行業到現在還是無法登陸設立分行或子行,在與台商客戶無法直接進行業務往來下,只好透過OBU間接和台商客戶做生意,此為OBU獲利持續成長的主要原因。
繼中國大陸於2006年12月15日頒布「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後,已有首批外資銀行子行於2007年4月開幕,共計4家銀行106家子行分支機構〈上海匯豐銀行、渣打銀行、花旗銀行、香港商東亞銀行〉,爭食大陸金融業零售市場(Retail Banking),對OBU經營大陸台商市場造成威脅。鑑於大陸台商業務規模不斷擴增,業已成為兩岸經濟成長極為重要的力量,我國政府應及早規劃如何將台商之資金與業務留在本國OBU往來。
總而言之,在兩岸政經問題沒有明朗化及金融協商尚未達成共識之前,雖然大陸台商在大陸公司的融資逐漸本地化,但基於政治考量,台商營運中心多仍設在大陸境外。若我國政府能在安全考量無虞下,迅速且有效率地繼續開放本國銀行OBU業務,甚至開放大陸台商回台上市機制,OBU才有可能成為台商資金的調度平台,而不至淪為政府空喊多年的口號。大陸台商融資市場不斷成長,台灣金融業與大陸台商客戶配合已久,不論財務與信用狀況、或操作模式均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儘管面對外商銀行及陸資銀行虎視眈眈的金融版圖爭奪戰,如能在政府政策開放與金融業界積極拓展OBU業務的相輔相成配合下,提供台商更多元化及便利之融資服務,並掌握風險之控管,方能使台商在全球布局上無後顧之憂,創造政府、銀行業與產業界的三贏榮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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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離境證券業務OSU之研究 / The Study of Offshore Securities Unit Business to Taiwanese Securities Brokers劉金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版圖,提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於2012年12月與中央銀行會銜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2013年5月底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19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為特許符合一定規模、財務健全與完整內部控制制度之綜合證券商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並參照現行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相關稅制規定訂定租稅優惠規範,開放經營證券商專業之業務範圍,例如「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金融商品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與證券相關外匯業務」等。
證券商設立OSU分公司將有助於吸引海外資金回流,並有效運用本國證券母公司之資本及信用,以擴大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參與者之規模,對於台灣經濟成長,增加金融人才的就業機會,擴大境外金融中心業務版圖,提昇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等,均有助益。後續金管會與中央銀行仍需研議修正及訂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施行細則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以利證券商及早開辦國際證券業務。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係參考新加坡ACU之發展模式,但成效大幅落後,本次開放證券商從事OSU業務,面向的是新加坡及香港的競爭,建議必須跳脫DSU框架,負面表列OSU金融商品,以興利取代防弊之監督管理思維,衡平金融監理與證券商OSU產業發展,始能提升台灣國際金融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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