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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關係的合憲控制—間接影響說的再構成王耀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簡單來說:憲法—是否及如何,適用或影響—私法關係?亦即,私法關係是否應該受到合憲控制?如果是,應該限於什麼範圍,受到什麼程度的合憲控制?而民事法院的法官又應該如何操作合憲控制?對此,目前為止的相關文獻固然已經大致確立了以間接影響說為主軸的通說論述,然而,仍然留有「理論基礎」、「射程範圍」、「操作方法」及「操作示範」等問題尚未解決。
著眼於以上的問題意識,本文首先針對「理論基礎」的問題,回顧關於私法關係合憲控制的重要理論,釐清其中一些曖昧不明的說法,並且嘗試對於「憲法是否適用或影響私法關係?」這個根本的問題,尋找一個比較站得住腳的立論基礎,也替之後的討論勾勒出一個基本輪廓。其次針對「射程範圍」的問題,本文嘗試界定私法關係合憲控制的射程範圍,包括憲法規定的範圍,以及媒介規範的範圍,目的在於劃定私法關係合憲控制的外部界限。接著針對「操作方法」的問題,本文設法提出一個可供民事法院操作的合憲控制方法,目的在於把討論至今的抽象理論進一步加以具體化,並且建立私法關係合憲控制的內部流程。最後針對「操作示範」的問題,本文以再興社區訴關愛之家案為例,進行私法關係合憲控制的操作示範,希望能夠作為我國實務將來在處理案例時的參考。在結論上,本文雖然仍以多數意見所採取的間接影響說為基調,但是希望透過對於理論基礎的明確化、射程範圍的細緻化及操作方法的具體化,能夠重新構成間接影響說的理論及實務。
關鍵詞: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基本權保護義務、合憲性解釋、間接適用說、關愛之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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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足居住權於我國司法裁判之建構與落實 / The establishment and fulfillment of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in judiciary in Taiwan陳姵妤, Chen, Pei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已於2009年透過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兩公約內國法化,正式引進適足居住權,然而多年來嚴重違反本權利要求的迫遷案件依然不斷上演,衝擊人民基本權利與臺灣在國際社會上的人權信用甚鉅。由於司法部門係確認適足居住權定位並確保其實踐的關鍵角色,本文乃以居住議題相關的司法裁判為核心,探討在我國究應如何透過司法途徑建構及落實適足居住權。
經爬梳聯合國針對此議題作成的權威文件,本文整理出適足居住權的形成、發展、監督落實機制、內涵、以及締約國應負擔的國家義務等內容,勾勒出對我國而言尚屬陌生的適足居住權形貌。在我國採取接納說的一元論架構下,兩公約於經批准後即容納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其規範效力並非取決於《兩公約施行法》;屬強行國際法性質的人權條款具有憲法位階的高度,其餘則為法律位階,並得在系爭人權規定提升為基本人權層級後,與包含一般性意見在內的國際人權文件共同作為具體明確的違憲審查指標。而為了盡可能消弭經社文公約上的適足居住權規定與我國憲法基本權間的落差,本文檢驗了若干基本權條款,認為居住自由、遷徙自由、生存權、財產權、文化權及環境權可共同承接適足居住權的內涵,使適足居住權得以提升至憲法位階,作為一項獨立的基本權,並指出過往與居住議題相關的大法官解釋審查依據應有疏漏。
確立憲法層次的適足居住權後,本文全面檢視我國涉及適足居住權的裁判並深入分析其中六則個案,嘗試歸納我國司法部門看待及操作適足居住權的模式,再指出引進適足居住權的意義——適足居住權不因屬經社文權利即不具備可司法性,司法者毋寧應於審理裁判時妥適運用合憲、合公約的法律解釋方法,甚至在系爭個案為消極抵禦侵害、不涉有賴立法與行政兩大政治部門定奪的資源分配事宜時,賦予公約條文直接適用的可能性。若衝突明確,無法透過解釋方式排除國內法律與公約牴觸的疑義,大法官在釋憲時亦應充分衡量適足居住權的各該憲法規範依據。
本文最後並提醒,政治部門同樣必須承擔實踐適足居住權的國家義務,不論是與居住相關的法令及行政措施的檢討改進、抑或政策及法令的制定,均有待其積極作為,始能在實害發生前即充分滿足適足居住權的保障,避免事後救濟的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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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於刑事程序上之地位-以偵訊中錄音錄影規定為中心林慧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了達到國家追訴犯罪的利益,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任何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都有「作證義務」-但並不代表證人必須當然忍受國家的任何行為,而在設計證人相關制度時也應考慮證人的主體性感受。本文將以「偵訊中對證人的錄音錄影規定」為研究中心:首先,將說明「偵訊中對證人的錄音錄影」在錄製及其使用上的特性及對證人、其他程序參與者的影響,還有與相關的法院審理原則的關係以及所需要的資源,並以此作為規範需求的討論基礎;再來,將介紹我國目前的制度及實務操作情形,並與外國法制規定交相對照比較;之後將集中在我國及外國法院就「偵訊中對證人的錄音錄影」在審判時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討論;最後,欲處理的是「律師把『偵訊中對證人的錄音錄影』用於審判外陳述」的行為應如何看待、規範,並就國內目前所提出的草案及建議,從外國法相關規定的角度出發加以省視該立法建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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