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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代理理論談經營者報酬之監控

徐彩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受到美國法學界以及全球經濟形勢巨變的影響下,國內學者也逐漸開始注意關於公司經營者報酬之相關議題,並陸續開始就此議題發表相關著作,而本文則試圖從代理成本的觀點切入,並以我國在此議題方面最借重之美國經驗來分析、檢討此議題在我國的發展現況。 以美國近二十年的發展經驗來看,報酬議題是否受社會大眾、媒體甚至政府相關單位之重視,並進而採取相關改革措施,實際上與經濟景氣的循環以及重大公司弊案之發生,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大抵上,當經濟景氣下降或重大公司弊案發生,股東、投資人及新聞媒體便開始關注公司經營者是否有超額報酬之現象。而我國關於此議題之改革發展軌跡,雖然未必與美國的發展經驗相符,但由於我國深受美國的影響,在改革方向上幾乎可謂是跟著美國的腳步前進。例如在90年代初期,美國政府受到學說「理想締約說」之影響,大肆推廣股票選擇權等股權性報酬之使用,我國受此潮流影響,便於2001年修正公司法時,將員工認股選擇權、員工股票分紅納入規範;而2000年初期,美國發現股權性報酬的大量使用反而促使經營者報酬的飆高,為解決此問題,美國政府在學說「高階經理人權力說」的影響下,著手改革資訊揭露制度、修正會計認列制度和推動股東建議性投票規範,而在我國方面,政府也在媒體輿論的壓力下,進行了類似的修正;最後,在2008年後半爆發、衝擊全球的金融海嘯,美國國會為平息民怨,將經營者報酬之限制條件納入抒困方案中,而我國的立法院也效法美國,修正公司法,對於成為政府抒困對象之公司限制其經營者報酬額度。 然而綜觀我國這十年來關於經營者報酬規範之發展會發現,雖然我國是跟隨著美國的步伐前進,但我國的公司體制和股權結構畢竟與美國有很大的不同,僅是將美國的改革措施套用在我國並無法解決我國的問題,更何況我國始終未曾透過系統性地檢討經營者報酬在相關理論下之定位,來發覺我國現行制度的缺失並予以對症下藥,是以,改革至今,仍難以看出初步的成效。因此,本文嘗試從美國法近年改革之理論依據,即從代理理論衍生而出的「理想締約說」和「高階經理人權力說」來檢視我國現行的經營者報酬監控制度之缺失,並提出未來的修正建議。 歸納上開兩學說的主要想法,關於經營者報酬之監控,應從三方面即強化報酬與績效之連結、董事會的內部監控、和股東的外部監控著手。而在內部監控方面,因董事會成員易受互惠心理、同儕情誼之影響,是以必須輔以股東的「憤慨」力量才能達成。 則首先,在績效與報酬之連結方面,實證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無論是非股權性報酬、股權性報酬、或報酬整體,皆呈現與績效連結不佳的現象,其原因,或許與我國多數公司係由控制股東所掌控,存在核心代理問題,且董事兼任經理人之現象普遍,董事往往同時領取兩份報酬,產生雙重評價績效之情況有關。 其次在內部監控方面,由於我國公司法將董事報酬之決定權劃歸為股東會所有,是以,我國董事會關於董事報酬之決定,原則僅居於負責提案的輔助性地位,也因此,我國公司法並未另外在董事會內設置董事報酬之監控力量。而此情形縱使在證交法引進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制度後,亦未發生重大改變,因實際設有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寥寥可數,是以在大多數公司中,關於董事報酬議題實際上不存在內部監控制度。 最後在外部監控方面,股東之外部監控主要是透過表決權之行使,以及代表訴訟之提起組成,但由於各公司的股東會普遍在章程中將董事「報酬」與「酬勞」之決定委託由董事會行使,使得在我國公司實務上,董事會始為董事報酬最終決定者,股東會的表決完全流於形式;且我國的報酬資訊原則上仍採「彙總」揭露制,外部人無法得知公司內部實際的報酬分配狀況,高階經理人權力說主張的「憤慨成本」於我國也很難形成,無法對董事會產生實質的壓力。另外,我國的股東代表訴訟在制度設計上存有很大的缺陷,很少有股東願意透過此機制來糾正董事會的不當決策;加上資訊揭露不健全,股東根本無從知曉內部的報酬分配情況;另外,縱使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也會被沈重的舉證責任以及證據蒐集之困難所擊倒。因此,從此面向檢視我國現狀會發現,我國關於經營者報酬議題,實際上不存在真正的外部監控。 綜合上述檢討之結論,對於我國現行的經營者報酬監控機制,本文認為應進行下列數項改革:(1) 放寬董事報酬中股權性報酬工具之使用;(2) 報酬決定設計之修正;(3) 強化報酬資訊透明度;(4) 建構有效的司法審查。且由於我國公司存在核心代理問題和少數股東控制結構,是以,本文認為,對於董事報酬監控之改革,必須倚靠強大的外部監控力量始可能達到監控效果,而外部監控力量能否發揮的前提便建立在完整的資訊揭露制度上,因此強化報酬資訊透明度應為當前的改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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