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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審查制度與專利品質之關聯性研究 /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atent examination and patent quality朱浩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律面向之專利品質,係指專利申請案符合法定專利要件與否而定,因而專利審查品質幾可決定專利品質,故專利品質可由審查機關所審查之專利申請案符合法定專利要件的比例來衡量。然而由於審查人員所能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範圍與法定的先前技術資訊範圍存在相當的差異,因而客觀上無法確認足以影響專利申請案准駁之先前技術文件是否存在,也就無法精確評價專利品質之優劣,充其量只能在審查人員所能獲取的先前技術資訊範圍中確認其審查意見之適法性,而公眾審查制度相對於專利品質之意義在於提供第三人適當的管道來彌補專利審查上先前技術資料的侷限性,並可影響專利品質之評價指標。
比較各國之法定公眾審查制度,以及透過網際網路之新興公眾審查制度後,發現我國雖已導入專利早期公開制度,但卻未明定有專利核准前的公眾參與審查管道,而舉發制度雖具有矯正專利審查過程之功能,然此種事後的公眾審查方式無疑較為浪費行政及社會成本,考量到我國目前審查實務現況,建議應明訂專利核准前之公眾參與審查機制並針對專利核准後的舉發制度進行若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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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審查品質對產業競爭影響的研究-實例研究與批判 / The impact of patent quality to industrial competition-Case study and critic姜成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是研究美國專利審查品質對產業競爭的影響,以探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品質是否對會對產業競爭產生影響。
從企業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手段的選擇與思考的研究中可發現,企業對於無形資產的保護手段經常不選擇專利權,可能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包括企業不願公開創新成果、企業無法實際自專利權交易中獲利及企業透過法院行使專利權經常遭受挫折。根據學者的研究,透過法院行使專利權的權利人只有少數能取得有利判決,同時近半的專利權被法院認為無效。本文以為,專利權的有效性不易透過法院證實是使企業不願以專利權保護企業創新成果的主因。
美國近年興起的專利改革運動企圖藉一連串專利制度的改革而改善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專利審查品質。在美國的專利改革運動中,各利益團體的影響、競爭法主管機關的意見及各律師協會的意見都使專利改革運動有更充分的討論及更廣泛的思考,但也使整個改革運動的修法程序發生遲滯的現象。
為證明美國專利審查品質的瑕疵會影響產業競爭,本文第三章舉出曾實際發生在電子連接器產業的一實例──Alan專利,以該Alan專利為例說明美國專利商標局核准的專利權對產業的影響。該Alan專利核准後,產業中各競爭者分別採用不同的迴避設計,而這些迴避設計大多是不易製造或不可靠的設計。同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另核准近百個專利權都以Alan專利為審查基礎,但美國聯邦法院最後卻因申請前的習知技術而判決Alan專利無效。
本文第四章研究美國專利改革運動中的習知技術相關議題,包括是否改採先申請主義、專利申請人的申請案相關資訊揭露及專利核准後的異議程序等。
由於美國專利改革草案2009及2010均未通過美國國會審查,因此無法取得實證資料驗證是否能改善目前美國專利制度的缺失。雖然美國專利改革草案是企圖修正現行制度中的缺失,但未來仍待實證研究證據驗證是該專利改革草案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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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氣候變遷綠色專利制度之談討 / Discussion of green patent system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王麗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氣候變遷」此一名詞出現時,大多被認為是人類活動對氣候所造成之影響與後果,1988年成立的《聯合國跨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of the UN , IPCC)每六年發表一次《全球氣候評估報告》,於2001年第3次氣候評估報告即點出,未來之氣候變遷將不再侷限於評估人為活動對氣候的影響,氣候自然變化同為評估重點。而最近一次在2013年發表第五次氣候評估報告則指出,預估到本世纪末全球地表温度將持續升高1.5至2.0℃,該報告指出有95%的可能性,人類活動是自1950年代以来地球暖化之主要原因。
科學家們早已一再提出警告,氣候變遷將導致水災、旱災、沙漠化、海島陸沉、糧食危機、氣候難民、戰爭、生態浩劫等各種無法逆轉的事件層出不窮,本論文將就因應氣候變遷而衍生之綠色專利審查機制,得以快速取得綠色專利權,進而可適度抑制溫室現象之綠色產品將大量出現,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綠色專利亦將被大量運用。人們可盡一己之力來為減緩地球暖化做出貢獻,徹底實現世代正義,於此同時綠色經濟所帶來之商機亦將無可限量。
關鍵字:氣候變遷、智慧財產權、綠色專利審查機制、世代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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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發明之專利適格性-以商業方法為中心 / Patent Eligibility of Computer Software Invention - Focused on Business Method洪振盛, Hung, Cheng 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是否為可專利標的,一直是各國專利實務之一大爭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甫於2014年6月作出眾所矚目的Alice v. CLS bank案判決,確立了使用Mayo v. Prometheus案的二步分析法來檢驗發明是否屬於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之適格客體,隨後美國專利商標局亦因應Alice案判決而公布最新的審查基準。再加上我國亦於2014年公布最新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其中對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之可專利性亦多所著墨。以上種種皆使得此一爭點近期又成為熱門的話題。
本論文試圖藉由整理美國及歐洲關於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專利標的適格性之重要案例,歸納出美國及歐洲實務見解之演進歷程,並從美國及歐洲專利制度面討論造成不同見解的原因。再進一步分析美國及歐洲實務見解對我國2014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及相關法院判決的影響。
經由本論文之研究可得知,美國實務已由原本寬鬆的認定標準轉為逐漸限縮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的專利標的適格性。歐洲實務雖一直堅守以「技術性」要件作為判斷專利標的適格性之核心標準,卻已將原本要求的「技術貢獻」要件移至進步性審查階段。至於我國2014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則似乎有意兼採美國與歐洲近期的判決見解來進一步限縮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本論文將比較我國2014年版電腦軟體審查基準與美國及歐洲近期實務見解之間的對應關係,並提供相關的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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