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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逾期爭議之研究

呂純純, Lu, Chun-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共工程之建設,從招標、投標、決標、締約、履約到驗收,是段冗長而複雜的過程,在這整個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不在少數,更廣及公法及私法二大法律領域。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採購主要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三類。其中關於工程採購之契約尤其重要,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產生了許多爭議。 而在諸多工程爭議中,逾期完工的案件佔有及極重大之比例,由於公共工程規模龐大,該類案件之標的往往金額龐大,動輒高達數千萬、甚至數十億元,除對廠商權益影響甚大,亦因經費來源多為全體國民依法納稅之款項,不但涉及資源的合理分配,其施工品質更涉及重大公共安全,與一般民間的工程契約自有不同,其重要性實不容忽視。 由公共工程規模龐大,具有性質複雜、規模龐大及工期長之特性,導致工程契約中有許多不可控制之因素,加以主辦機關持締約優勢制定許多對承包商顯失公平之契約條款,遂產生了許多履約爭議。 關於工程履約階段之法律關係,論其性質係屬於民法上之承攬關係,故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自應依民法之規定決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然而,民法承攬編之規定不敷使用,民法債編、總則之相關規定又過於概括、模糊,反而造成當事各持己見、爭議不休之情形層出不窮,而有仰賴工程會制定之相關子法與函釋加以補充規範 基此,本文嘗試釐清工程逾期之相關概念,並探討與整理國內工程逾期常見紛爭類型、發生原由、以及學說司法實務之見解,期能作為國內實務上工程逾期爭議之參考,並使主辦機關與承包商能充分認知相關之工程逾期紛爭,以事前做好預防措施與溝通,避免紛爭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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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中之契約調整權-以情事變更原則為中心 / Vertragsanpassungsrecht im Bauvertrag

曾婉雯, Tseng, Wa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廣義而言,包括工程建設之規劃、設計、施工、營運等工作內容之契約。而由業主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完成一定之工作,業主給付報酬之工程施工契約,則為工程契約之核心,工程設計與施工監造契約,均以使此工程施工契約完成為其契約之目的。 由於工程契約本質上具有長期履行性,且施作之客體具有多樣性之形貌以及各種不同施作方法,因此較之ㄧ般契約常存有許多不確定性、風險較高及難以預測之因素,因此,於契約履行過程中,常伴隨許多工程爭議,諸如展延工期、費用增加請求、工程契約內容之調整,抑有進者,工作之結果或完成,本質上具有難以精確估算其成本與費用、時程之特性。因此,以一定之結果或工作完成為給付報酬之條件,同時具有風險與機會之特質。 然而,關於如何調整工期、費用及契約內容之爭議,在我國尚未形成一定之法律原則,導致實務上爭議迭生。惟民法承攬一節係對於具有完成一定工作特徵之契約而設,並未針對工程契約之特性與特殊問題設置規範,因此,於個案情形中常見契約解釋與適用法律上出現困難的情況,其中,實務上長期使用之情事變更原則,更是遍佈於各種工程爭議案例類型中,均有當事人予以主張。然而對於個案是否有情事變更之適用,無論是法院與調解、仲裁庭之間態度之歧異,甚或是各法院間意見之相左,均使得當事人對於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產生預測的困難。惟此事實上乃涉及工程契約中風險分配之基本問題,本文欲嘗試回歸民法之體系架構,提出具體之實定法基礎以改善情事變更原則過度濫用之現狀。 於德國二00二年債法修正中,將情事變更原則明文規定於德國民法典第三一三條,並將其法律效果定為當事人得請求契約調整,此與我國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二規定之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不盡相同;是以,本文將嘗試自比較法觀點,透過系統性之契約調整概念,從工程定型化契約之規制、到當事人間之意定調整,及於法律上規定透過情事變更原則而為之法定調整,作為本文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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