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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制之法制度與實效性李秉昊, Lee, Bin 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廣告之意義與廣告物有別,前者涉及思想表達之內容層次,後者則屬思想表達之方法層次。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防止公眾危害發生與維護市容景觀,得以高權管制手法進行廣告物管制,惟如面臨管制困境,則以公私協力與軟法治理進行管制革新。廣告物管制領域中,「戶外廣告士制度」與「廣告物監視員制度」屬公私協力之展現,而「廣告物協定制度」與「協調式法執行」則屬軟法治理之實踐。有鑑於廣告物高權管制不再具有任務達成之絕對優勢,今後如何進行管制手法之革新,為廣告物管制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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