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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酷刑禁止規定對我國刑事法之影響 / The Impact of The Prohibition of Torture 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 to Taiwan Criminal Law

陳彥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經總統於2009年4月16日簽署,並於同年4月22日公布。故我國雖無加入聯合國或經由簽署而成為締約國,惟透過該施行法的轉化功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正式於我國法體系落地生根,也使我國與國際的人權保障標準有了初步的接軌。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實驗。」,該條中有關酷刑禁止之原則亦因上述施行法的通過而成為我國應遵行的人權保障範疇。惟公約第7條的酷刑禁止規定究係一單純的理念宣示,亦或是具有實效的保護規範?對我國刑事法的規範面及實踐面又有何重要影響? 對此,本文先在第二章中比較酷刑的一般性定義及國際法定義,並論述酷刑本身帶有的惡性,接著探索酷刑產生的根源、在歷史的發展變遷及禁止酷刑的理論基礎。第三章首先確立酷刑禁止原則在國際法上已受到諸多條約及宣言的反覆闡示,且取得了國際習慣法的地位,而其本身帶有的強行法性質可為酷刑禁止原則之絕對保障提供強而有力的說理基礎。其次介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的制訂背景、保障意義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此所作出的兩號一般性意見書。《歐洲人權公約》關於酷刑禁止之原則規定在第3條,而歐洲人權法院在此表達的權威性見解有助於我國釐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的保障內涵。 第四章剖析公約第7條對我國法的規範面及實踐面會產生哪些重要的影響。首要應先定位公約第7條在我國法體系中的法律效力,特別是不受酷刑在我國憲法上的保護基礎為何?而死刑及無期徒刑有無違反公約第7條?需受到哪些限制?我國現今的監禁法制與現象有哪些需要迫切檢討之處?社會上有引進呼聲的鞭刑與化學去勢是否牴觸公約第7條?營救式刑求是否屬於公約第7條的例外?本文整理了相關的國內外文獻,歸納出不同的肯否見解,並參照歐洲人權法院的看法對上述議題一一回應,以期使公約第7條可在我國獲得正確適用,並妥善的發揮其保障功能。最後,除了總結回顧上開的研究重點外,並展望我國刑事法在酷刑禁止原則上所要面臨的全新課題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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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組織法原理論警察法之修正

何達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作為行政組織法之警察法,乃是規範警察組織應有之狀態、所掌事務及其分配、相互間之關係等事項之法律。鑑於警察行政經常與國民具有直接深切之關係,從而,基於警察法所建構之警察制度,理應解明警察之特質,配合組織之法理,促進行政機能之適正發展及效率化營運,確保警察組織得以適切有效地達成其所擔負之職責。 我國警察法係於大陸時期由內政部草擬,自1953年(民國42年)6月15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53年。在國家整體行政中,警察之任務、警察機關之定位及在警察領域上中央與地方之關係等,歷經多年之發展演變,已有很大程度之不同。然而,整部警察法及相關警察制度,卻未能與時俱進而少有修改,以致在運作上顯現諸多問題,警察法逐漸喪失其所應具備之功能,亟須因應時代潮流而重新檢討修正,乃係當今我國警察法學之重要課題。 日本戰後警察制度之建制,針對舊警察法在運作上所產生之缺失,透過新警察法全面修正,以及現行警察法因應犯罪或治安現象之變化暨行政改革,再經過多次檢討修正之歷程,就中不論是該國所發生過之問題,抑或是對應解決之警察法所採基本構想、相關規範內容等,與我國警察法及警察制度亟待解決之問題點,有諸多可供對照參採之處。本文爰主要以日本警察法之變革為借鏡,就如何改進我國警察法,加以深入研究。 本論文共計八章,其主要內容如次: 第一章緒論:首先提出現行警察法及相關法制在規範警察任務、警察組織、檢警關係、地方警察官任免、地方警察機關經費負擔及警察教育訓練等六大面向所產生之問題;其次說明日本警察法變遷之歷程及主要內容;再接續論述本文之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警察任務之檢討:主要比較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之警察任務內容,提出改進我國警察任務規定之道,兼論警察任務規範之性質與警察活動之關係。 第三章警察組織改造:針對我國政府部門對中央警察組織改造重要主張之日本公安委員會制度存在意義、整體制度內容與問題點、日本各團體對該制度之改革構想,深入探討;並就我國引進該制度之可行性,詳加分析。 第四章檢警關係規範之商榷:考察日本檢警關係法制之演變發展,參照警察在犯罪偵查之任務定位,針對我國現行警察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檢警關係之規範內容,提出改正芻議。 第五章地方警察官人事任免權歸屬:主要探究日本所設置之地方警務官制度內容、建立理由,檢討我國中央與地方警察人事任免權責,並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 第六章地方警察機關經費支出責任:析論日本在地方分權與國家要求下,對於都道府縣警察所需經費由國家支付之制度作法,提出我國處理中央與地方警察預算經費之改進建議。 第七章警察教育訓練制度:針對現行警察教育訓練作法,未能契合考訓用合一及多元化取才之警察進用體制,引述日本警察官之進用教養方式、制度內容等,對改革我國警察教育訓練制度,提供具體建議。 第八章結論與今後之課題:綜合前開各章之研究結論,分從「定位及其他法律之關係」、「修正原則」、「具體修法芻議」及「其他法律之相應調整」等方面,提出修正我國警察法之立法設計與建議,並展望未來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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