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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WTO會員國於TBT協定中「國民待遇原則」下之政策空間

趙思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TBT協定第2.1條與GATT第3.4條同為規範「國民待遇原則」,TBT協定卻缺乏如同GATT第20條一般例外之規定,致使TBT協定之規範似乎較諸GATT嚴格,而造成與TBT協定序言所肯認WTO會員國在在不構成恣意或無理歧視之手段,或成為國際貿易之隱藏性限制的情況下,擁有實行政策空間權力之宣言不符。 學者提出有三種解決方式:第一種為透過允許援引GATT第20條之一般例外以正當化TBT協定之違反;第二種為透過解釋之方式,將「同類產品」此一要件納入一般例外之彈性;第三種同樣主張以解釋之方式,惟係欲透過對「較低待遇」之解釋以達成彈性。現行實務係採第三種解釋方式,惟本文認為現行實務所新創之「正當管制區分」,其內涵涉及的是「可比性」,不應置於「較低待遇」中討論,因為此可能使得「同類產品」之認定變得較無意義。另一方面,「較低待遇」之通常意義無法容納上訴機構現在所為之「正當管制區分」之分析,而有司法造法之疑慮。因此,現行實務於理論之形塑似有不妥。 據此,本文認為透過對「同類產品」之解釋,將WTO會員國之政策空間納入,可能為一較合適之選擇。而此選擇可以有二種方法:第一、以「管制目的」而不以「市場競爭關係」為詮釋BTA方法中四項「指標」之核心概念。第二、以「管制目的」作為認定系爭產品是否為同類之「指標」。而由於前者有受限於BTA四項「市場經濟面向」指標,可能將使政府因非經濟因素之政策考量所採行之技術性法規,仍舊受到限制,故本文認為以「管制目的」作為認定「同類產品」之額外指標,為較妥適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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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予中共永久正常貿易關係的決策分析

林千文, Lin, Chain-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89年至2001年美國的中國最惠國待遇(正常貿易關係)決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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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數位落差之法律與政策—以台北市原民會補助購買電腦政策為例

施盈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美國商務部國家通信及資訊委員會自1995年起連續四年發佈的數位落差調查報告指出,美國雖然在電話與電腦之普及率和網際網路之使用率等資訊基礎建設發展程度已逐年提昇,但同時卻也會隨民眾之收入狀況、種族、教育程度以及居住區域的不同而有相當大的差異,此即一般所謂之「數位落差」。數位落差一詞在學術及實務上,因研究或運用方向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定義與內涵,本文認為在儘量擴張數位落差之內涵下,舉凡群體間「擁有及運用」「數位科技」之「高、低(甚至是無)」程度差距,均屬數位落差。 從法律面來探討消弭數位落差之法律基礎,多數學者以「平等權」、「言論自由權」、「受益權」、「基本權」等模糊之法律概念論述,此正足以反映出數位科技發展過程中,人民基本權益內涵之變動。以21世紀的角度來看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號,本文認為國家有作為的義務,實現公眾接近利用數位設備,以達言論自由與個人表達權利之實現,同時也應保障通訊方法、工具、媒介的充分供應。 依照2001年,台北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對於台北市原住民之全面性調查,台北市原住民受訪者家中擁有電腦之比例為55.7%,相較於整個台北市市民擁有電腦之比例將近80%而言,同為台北市居民,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間,顯然有數位落差存在。2001年4月24日台北市政府依據「台北市政府資訊推動策略會議紀錄」,訂定「台北市政府推動縮短數位落差執行計畫」,其中明定:「以戶為單位,提供新台幣五千元至一萬元補助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或捐贈二手電腦,減輕其資訊設備負擔。」,經費則由台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此一對於台北市原住民的經濟補助政策,本文由憲法層次往下探討其是否合法,認為應判斷以下層次:一、外部差別待遇:該政策只補助原住民,而不及於其他台北市民或其他與原住民居於相同處境之人民(如漢人、殘障族群等)。二、內部差別待遇:該政策只補助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以上,就讀公私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之家庭。三、必要性與相當性:給予原住民最低標準之基本需求,或是超出基本需求的給付。 本文採用質化研究之深度訪談法,訪談該政策之使用者,檢驗上開外部差別待遇、內部差別待遇、必要性與相當性等,三個層次的合法性問題,發現在「外部差別待遇」、「必要性與相當性」上,合法性較無問題,但是在「內部差別待遇」上,以「具有原住民學生身分」為分界點,完全未考慮各個原住民家庭或個人之實際需求,造成某些真正迫切需要該補助之台北市原住民的不利益。該政策應該有補救之方法,對於不符合「具有原住民學生身分」之申請者,為實質審查,倘確有補助之需要,仍應予以補助,以免某些確實有迫切需求的原住民,無法申請到補助,否則該政策在此一「內部差別待遇」之合法性上,應為不合法之判斷,當然,該政策倘若直接刪除「具有原住民學生身分之家庭」此一條件之限制,亦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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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柯林頓總統對中共的人權政策(1993~1996)

王嘉徽, Wang Jia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美國於1776年發表獨立宣言,由於其獨特的建國背景及對人權的深刻體驗,使其在「人權」的概念及實踐上自有一番詮釋與風貌。美國受到理想主義的影響,基於立國精神及歷史的發展,美國對人權的重視勝過於其他國家,並相信民主與自由是美國國勢強盛的原因,也是奠定世界和平的基本條件。因此自立國之日起,美國便深信要以自己為典範,將自由與正義散布給全世界的人民;不僅在自己的國度內享受美好的民主生活,更希望在引導世界各國的國際行為上,採用一種道德上最好的民主模式以落實人權的維護。 由於冷戰時期受到意識型態對抗的羈絆,國家安全至上的強調,使得人權議題處於政治上的低階位處,不受重視而無法真正的落實。但隨著冷戰結束,東西陣營間意識型態的對抗消失,國際體系呈現新風貌。國際間原本藉由敵我意識型態所羈絆的各種議題,例如:種族衝突、環保、移民、毒品、人權**等,隨著冷戰的結束紛紛浮現台面紛至沓來。「人權」議題當然也隨著冷戰的結束而受到關注,但它確是最原始、重要,也最備受爭議的議題。 冷戰結束後,柯林頓(Bill Clinton, 1993~)成為美國第一任冷戰後時期由美國民選的總統。他是繼卡特總統後,同樣具濃厚道德色彩的另一位民主黨總統。面對新國際局勢的丕變,意識型態的對抗受到解放,人權議題躍升國際台面,柯林頓所領導的美國政府對人權的促進似有發展的機會。而冷戰後美國外交政策中人權的焦點也由前蘇聯轉移到中共身上,尤其是中共本身長期以來不良的人權記錄及六四天安門事件的發生,自然吸引國際間及美國對人權關切的目光。 但是同樣的在此一冷戰後時期,由於國際上國家與國家間的利益衝突愈形厲害,在兼顧人權的推展與國家利益的維護下,使得人權的推展亦產生了理想與現實間的落差。面對冷戰後時期的矛盾國際環境,柯林頓總統是否能堅持其競選時的承諾與理想而落實人權的推展?而面對與中共間龐大的經濟與戰略利益,柯林頓總統該如何取捨?這將是一項挑戰。 本文的研究將以1993~1996年柯林頓總統的第一任期為研究時間,以羅斯諾(James N. Rosenau)的外交決策分析研究途徑為依據(他認為研究一國的外交政策可以依照輸入、決策和輸出三個過程來持續不斷的進行,並將影響外交政策的因素分為四個層次,即體系的因素、社會的因素、政府的因素和個別的因素)。希望藉由著重在對各項影響外交政策的因素(包括國際大環境、美國國內的立國精神、民主黨政府的外交決策特質、國會態度、利益團體以及柯林頓總統本人的認知對人權政策的影響)的分析探討,能夠對其第一任總統任期期間對中共人權政策的決策及變化做一完整的瞭解。而研究的結果顯示: 一、 柯林頓對中共的人權政策係美國整體外交政策的一部份,而美國柯林頓時期的整體外交政策,其政策的產生導源於國際人權保障的此一潮流、國內對民主價值及人權維護的立國精神以及柯林頓本人的認知。 二、 柯林頓總統在1993年宣佈以有條件給予最惠國待遇來迫使中共在人權上做出實質進展的此一政策,被證明效果有限,更甚者引起兩國間關係的緊張。而美國基於與中共龐大貿易利益以及戰略因素的考量,被迫不得不於1994年宣佈最惠國待遇的問題與中共的人權做政策上的脫鉤。可見人權議題並非是單純的理想性陳義即可處理,其中並參雜諸多複雜的因素。 三、 鑑於上述政策的失敗,柯林頓總統宣佈改以全面性的交往來與中共發展良性的互動關係,雖然在此一政策的初期尚未能見得中共人權的確有大幅度的改善,但歷經多年的發展,這樣的政策被證明的確是較有功效的,中共已於1998年年加入「公民及政治權利盟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盟約」兩項人權公約,顯示出其願意接受國際規範的意圖。因此,美國對中共的人權政策若欲收宏觀,正面的良性接觸與溝通被證明將會比情緒性的反擊較有功效。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研究組織與架構************.****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6 第二章 國際環境與人權議題 第一節 冷戰後時期的國際環境***********.** 7 第二節 人權議題在冷戰結束前後時期所扮演的角色**..** 15 第三節 不同世界對人權概念的不同看法******.*.** 31 第四節 小結******************.**.* 48 第三章 美國國內環境與人權精神 第一節 人權與美國立國精神***********.*.** 51 第二節 民主黨政府外交政策的決策特質*******.*.* 59 第三節 國會在人權議題中所扮演的角色********..* 67 第四節 利益團體與人權議題************..** 77 第五節 小結*****************.**.** 94 第四章 柯林頓總統對人權的認知以及對中共的人權政策 第一節 柯林頓總統以及外交決策人士對人權的看法**.*.* 98 第二節 中共的人權理念及人權記錄********.***105 第三節 柯林頓總統在大選前後對中共的人權政策****.*119 第四節 小結*******************.**131 第五章 柯林頓總統對中共人權政策的實踐及轉變之分析 第一節 經濟制裁與人權外交政策*********.***133 第二節 中共享有最惠國待遇的演變********.***138 第三節 柯林頓總統對中共最惠國待遇立場的轉變及分析*.*149 第四節 小結******************.***172 第六章 結論**********************.***175 參考文獻***********************.****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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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銀行員勞動過程之研究

呂翠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目的在探討父權體制與資本主義交互運作下,女性銀行員在銀行業的僱用管理制度下是否獲得公平合理的待遇?在勞動過程中的工作處境又是如何 ?經由本文的探討,獲得以下的研究發現: 一、 我國現有的銀行經營型態或管理風格大部份受到日本父權文化的影響,承襲 了以「家庭性別分工」為基礎的日本式經營模式,除了造成女性行員過去結 婚後就必須離職外,整個工作場所的制度設計也屬於男性導向,而非性別中 立的。女性行員被分派到父權體制所建構的低貢獻的職位上,使得女性在考 績、薪資、訓練或升遷的機會上不及男性,只有靠著年資慢慢的升遷。由於 父權體制的性別分工,使得銀行業寧可多僱用人力配置容易的男性而少僱用 女性,以減低成本,這也是為何銀行業長久以來一直維持一定的男女僱用比 例的原因。 二、 對銀行業而言,女性被分派的服務性內勤工作,相較於男性的外勤工作,更 能控制其勞動過程,銀行業除了設計一套防弊的作業程序,更為了提高工作 效率與服務品質而引進科技,不斷的改變服務性工作的作業方式,即便是為 了方便客戶而給予櫃台人員些許工作上的相對自主性,但銀行卻能利用電腦 、號碼機、監視器,以及碼表來控制櫃台工作人員的工作速度與品質,以便 在櫃台行員的勞動過程中賺取剩餘的勞動價值,使得從事櫃台工作大多為女 性的銀行員對其生產活動、產品、同僚與自身產生了疏離感。 三、 銀行為了提高服務品質,提供客戶資訊自動化的服務,但卻減少了大多為女 性所從事的櫃台服務性作業量,雖然近年來新銀行的成立,與各家銀行的快 速擴充據點,對於女性櫃台行員的需求並未明顯減少,但近日政府已宣佈停 止核准新銀行的設立,以及未來銀行間相互合併的趨勢,櫃台作業人員的需 求應有減少的可能,而相對的,理財性、開發客戶,以及規劃的人才需求會 增加。但是這些增加需求的工作資格與條件早已被父權體制建構為男性的工 作,女性不易取得這些工作機會,即使銀行內部開放機會讓女性銀行員們選 擇,但是在銀行以性向測驗和面談篩選過的女性行員,大多不自覺的已接受 男性建構的價值觀,對於理財性、開發客戶等有業績壓力的工作不感興趣, 而寧可從事原來的櫃台工作。不過,在訪談的過程中,發現學歷越高的女性 行員越能接受銷售導向的工作。 根據上述的研究發現,本研究提供女性銀行員、政府與銀行業具體的建議及未來相關研究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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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制度之研究—外在公平的觀點

楊景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係立基於Milkovich & Newman所提出的「待遇管理的基本決策理論」,以呈現待遇管理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求得公平,並透過待遇公平性理論的探討,將焦點集中在維繫待遇外在公平性的作法(實施民間薪資調查)上。再套用菁英決策理論與團體理論,據以選擇與我國同樣是採取高度中央集權且由專業主管機關主導公務人員待遇調整的國家(例如美、日及新加坡)作為比較研究對象。其主要目的是參酌美、日及新加坡等國政府在公務人員待遇調整上運用比較原則之作法與經驗,以針對現行我國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機制之實務作業,提出下列改進建議: 一、將比較原則作為決定我國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之重要參考指標,並以法律規範之。 二、待遇調整時,可思考選擇加重分配各項加給、津貼之調整比重。 三、提升我國民間企業薪資調查之周全度。 四、進行公、私部門關鍵性員工待遇水準比較之方法應更細緻化。 五、公私部門員工待遇之比較改由客觀而具權威的第三者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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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勞工權益保護之研究

江宥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球經濟不景氣情況下,加上國際化競爭因素,企業為求降低營運成本及追求大量化的競爭原則,乃開始將非核心的業務以委外處理方式外包出去,因此漸漸衝擊到原有工作型態。終身僱用漸趨式微,取而代之的是短期的工作人力,此亦成為避免人力短缺的常用策略。因其有別於過去傳統的僱用方式,而形成所謂「非典型的工作型態」,勞動派遣即為其中之一種型態,因其有別於有明確雇主之傳統僱傭關係,具有派遣機構、要派公司、派遣勞工等三方關係,派遣勞工受僱於派遣機構,卻在要派公司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論者認為派遣勞工權益容易因此而受到剝削。因勞動派遣關係之複雜,故本研究首先便釐清勞動派遣基本觀念、法律問題,然後分別探討我國勞動派遣現況、問題與規範及國際勞動派遣規範,最後從國際規範之啟發,希望找出我國派遣法制可行之方向。   本研究共分為五章,大致之內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說明研究動機與背景,研究目的和方法、研究範圍及限制及研究架構。筆者除以文獻進行一般學理探討外,復選擇日本及德國兩國對其派遣法制加以研究比較,並輔以個案訪談以了解實務現況。   第二章探討勞動契約與勞動派遣之概念,如勞動契約基本概念、非典型勞動型態、勞動派遣相關概念及現行法下其所衍生之問題。本章由傳統勞動契約關係談起,探討勞動者之應享權利與雇主責任義務,而現行勞基法等勞動法規對勞動派遣規範,對勞動派遣問題是否得以解決。根據論者研究,勞動派遣可能有法律上之問題,如與借調勞動、職業介紹及承攬概念上難以區分;另外勞動派遣對派遣勞工產生之權益問題,如中間剝削抽取不法利益、僱用不安定、與正職勞動者差別待遇、雇主責任不明確、集體權利行使之妨礙等問題。   第三章探討我國勞動派遣現況與實務問題,從官方及民間調查、個案訪談結果分析、司法實務案例概況,以了解我國勞動派遣實務上問題,並研究我國勞動派遣法草案。經研究勞動派遣實務上有以下問題,在派遣機構方面:對派遣機構未加以管理、賺取不當利潤、投保方式的投機取巧,在要派單位方面主要為逃避雇主責任、犧牲派遣勞工的福利或薪資等,而在派遣勞工方面有均等待遇問題、派遣期間問題、僱用不安定問題等。至我國勞動派遣法草案規劃之方向已對派遣機構經營改採許可制,勞動派遣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惟經核准後得予以延長等。   第四章研究國際勞動派遣現況與法制規範,如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歐盟主要國家現況與規範,並比較日本、德國勞動派遣法制,期從國際勞動派遣法制獲得啟示。以日本、德國而言,雖然近年來已有稍加放寬派遣期間之限制,但仍以短期派遣為原則。我國目前對派遣期間尚無規範,因此派遣勞工很容易遭遇權益損害。將來實應參考相關外國勞動派遣法制,儘速制定我國勞動派遣規範。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無論如何,在派遣勞動上已立法之國家,雖然有逐漸放寬業務範圍的限制及延長派遣期間之趨勢,惟為促進就業安定,對勞動派遣業仍有所限制;另外,對於要派單位使用超過派遣期間規定之勞工即應視為有不定期勞動契約之正職勞工,以保障勞工權益。上述均為吾人在思考今後立法基本原則時應行之方向。 關鍵詞:勞動派遣、勞工權益、僱用安定、平等待遇、勞動派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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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與當代臺灣軍人待遇制度之研究 /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wages of military personnel-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吳湘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清朝八旗軍之薪餉制度規範作為研究目標,尤分析乾隆41年頒訂之《欽定戶部則例》卷一百二「放餉定期」至卷一百四「駐防馬乾折價」有關八旗兵餉規範。而當代臺灣軍事制度歷經對日抗戰、國共內戰等階段,迄今或多或少較當時清朝政府受到更多西方知識思維與管理制度之影響。 第二章探討清代兵餉制度發展沿革及《欽定戶部則例》相關規定,介紹八旗軍薪餉發放、申領等作業程序並加以研析。《欽定戶部則例》共12門,卷101至卷107屬於兵餉門,因清朝八旗軍屬常駐性質,各駐防區兵力需求及勤務分量有所差異,故於卷101針對建立兵餉發放制度緣由及重要性加以說明。 第三章就臺灣現代國軍人員薪餉制度發展沿革及待遇規定分別說明,並針對薪餉發放作業執行要點及程序進行重點分析及介紹。現代國軍人員薪資待遇發放主要以《軍人待遇條例》為基準,輔以《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及《國軍財務單位發放薪餉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相關作業,使整體運作趨於法制化。 第四章透過清代與臺灣現代薪餉制度法源依據差異性之探討,逐步進入薪餉發放作業規範、薪資架構制度及法令、人員職務異動及補充兵源及薪餉追繳制度等細部規範加以比較;同時也於部分比較上輔以清代官員呈送奏書之文獻,加以確認該規範之執行性,期使本章節之內容更趨完整。 末章總結兩個時代服役軍事人員薪餉法令及執行制度均有類似,並顯示法制延續性應是清代末期受資產階級法律體系和原則之衝擊;另因國內學術界對於《欽定戶部則例》兵餉門之探討研究尚於起步階段,研究過程中仍可發現考核獎賞或撫卹等亦有其相似處,建議期使能成為各界未來之研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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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長期照顧機構照顧服務員勞動條件與權益之探討: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為例 / A Study on Working Conditions and Labor Rights of Nurse Aides at the Public Long-Term Care Institute:Case of Taipei City Haoran Senior Citizen Home

陳建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我國人口老化趨勢情形,照護人力又長期不足,年輕人從業意願低,已成為沉重問題,而長期照顧工作工作時間長且社會認同度低,使得老人照護人力與服務品質無法提升,長照人力如此之困境,於公部門長期照顧機構首當其衝。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為照顧臺北市弱勢族群之公立公費之老人安養機構,並自101年起由安養機構轉型為安養、養護、失智、長照之多層級照顧機構,提供老人多層級連續性照顧,除有上述人力不足難題外,其勞動條件及薪資福利待遇又因不同進用身分而有薪資差別待遇問題,此為我國公部門長期照顧機構急需改善的困境。本研究針對該院照顧服務員工作概況、勞動條件與權益等問題進行訪談,再將訪談結果予以歸納,整理公部門照服員在現行體制中所面臨的問題與保障不足之處,並期提出完善勞動條件、建立專業分級培訓與升遷機制,以充實照顧服務人力,健全當前長期照顧服務施政改進對策。 / In recent years, there has been an increasing demographic shift in Taiwan’s elderly population. However, as there is currently insufficient resource in terms of long-term care, and young people have decreased work aspirations, this issue has become major problem; long-term care work requires long working hours, and these care workers have a low status in society, so elderly care and service quality haven’t improved.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within the public sector face these elderly care issues. Taipei City has a large number of elderly people that it needs to take care of within its public welfare system and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Since 2012, nursing institutions have provided the elderly with multi-level continuous care in terms of nursing, care, dementia, and long-term multi-level care-giving.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mentioned manpower shortage isues, the working conditions and salary packages have been variable due to different status and treatment issues, which is why long-term public care institutions in Taiwan require attention to improve the long-term care situation. In this study, we interviewed the nursing staff to ascertain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the working conditions and staff rights. The results of these interviews were then summarized to determine problems related to public sector care-giving in the existing system, such as when insufficient care is provided, and how to greatly improve the working conditions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fessional graded training and a promotional system that improves care services. The improvement of current long-term care services needs to be established through policy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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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國內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之監理法制 / A study on the regulatory regimes governing the foreign securities firms providing securities brokerage service to the domestic investors on a cross-border basis

張玉璇, Chang, Yu 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網際網路、行動載具及數位科技之進步,金融服務之提供不再受限於地域上之隔閡。邇來,有許多國際性投資銀行擬透過其所經營之網路交易平台向我國投資人提供證券經紀服務,然因我國現今並未開放外國證券商得跨境提供我國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在相關規範上付之闕如。 然而,法律上之禁止並無法阻止科技進步興起之跨境證券活動浪潮。如有朝一日我國擬開放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我國投資人證券經紀等金融服務時,應採取何種規範方式及相關規範內容為何,有其討論之需要性及必要性。 按此,本文首先將介紹我國現行證券商相關之規範制度,後參酌美國、澳洲及德國對於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其國內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之規範方式及內容,輔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所歸納使用於跨境證券活動之三種規範制度,嘗試提出我國對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我國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得採行之規範方式及內容之建議。 本文研究結果建議,我國應針對不同身分別之投資人分別採用國民待遇規範制度及認可規範制度。即在非屬專業投資人部分,採用國民待遇規範制度;而在專業投資人部分,採用認可規範制度。同時,建議就有關跨境提供證券經紀服務之開放可分階段進行。最後,針對我國現行證交法及其相關規定,本文亦參考美國、澳洲及德國在相關規範架構下之細部規定,提出法規修正之建議及我國可能可以考慮之細部規範內容。 在跨境金融服務興起的今日,重新思考及架構一套符合證券及金融市場國際化之規範架構及方式是一個必經的歷程,希望透過本文之研究結果及建議,能幫助我國在此波金融國際化之浪潮中立足國際。 /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Internet, mobile vehicles and digital technology, the provision of financial service is no longer limited to geographical barriers. Recently, there are a lot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banks intend to provide securities brokerage services to our domestic investors through their electronic trading platform. However, since Taiwan is not yet open to foreign securities firms to provide securities brokerage service to our domestic investors on a cross-border basis, there is lack of any relevant regulation. Nonetheless, the legal prohibition on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 on a cross-border basis can not stem the tide of the cross-border securities activities resulted by the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 If one day Taiwan opens the foreign securities firms to provide securities brokerage services and/ or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 to our domestic investors on a cross-border basis, it is necessary and a must for Taiwan to consider what regulatory model and what regulations should be taken. Given the above, this study will first introduce the current regulatory regime related to the securities firms in Taiwan, and then take the regulatory regime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foreign securities firms providing securities brokerage service to the domestic investors on a cross-border basis adopted by the US, Australia and Germany and the three types of regulatory regimes summed up by the IOSCO, which are used for the regulation of cross-border securities activities, into account to try to propose the suggestions on the possible regulatory regime and regulations for Taiwan to adopt for this issue.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suggest that Taiwan should adopt the regulatory tools called National Treatment and Recognition and used them depend on the type of investor. That is, as to the non-professional investor, Taiwan should adopt National Treatment to regulate the cross-border securities brokerage service; and as to the professional investor, Taiwan should adopt Recognition to regulate the same. At the same time, this study suggests the cross- border provision of securities brokerage service could be considered to be opened by phases. Finally, as to the current Taiwan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and its relevant regulations, this study also provide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and the relevant details by making reference to the regulations adopted by the US, Australia and Germany under the regulatory regime of each of them. In today’s world, it is a must to rethink and structure a regulatory regime and regulations that conform to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securities and financial markets. It is hopeful that the results and suggestions in this study could assist Taiwan to gain a footing in the arena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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