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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契約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意外傷害之認定、因果關係之判斷及舉證責任之分配為中心 / A Study on legal Issue Relating to Person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s-Emphasis on the Definition of Injury by Accident, The Judgment of Causation, and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盧彥宥, Lo, Weng Lo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科學及社會經濟的進步,人類所遭受的外來意外傷害事故日漸增多。根據台灣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針對人壽保險業被保險人死亡原因的調查結果顯示,意外事故高居第二位,亦因如此,國人對於傷害保險之潛在需求日益增長。時至今日,傷害保險已與傳統的人壽保險、產物保險成鼎足之勢。然而,因傷害保險理賠爭議涉訟的件數亦隨之增加,亦表示傷害保險本身同時也存在著許多爭議,實有研究之必要與價值。根據目前傷害保險的理賠爭議分析,大多集中於意外傷害認定相關的爭議問題,即「意外傷害」構成要素的意涵、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本文的主軸亦集中於此三項爭議問題作探討。 傷害保險事故為何及是否發生,影響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金給付責任,故如何認定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即屬重要,亦為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範之主要目的,實有探究之必要。而除了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應如何認定之外,認定損害之發生是否係導因於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亦即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是否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亦為是否須使保險人負保險金給付責任之要件之一,自亦應予說明。又訴訟中,應由何人就引起損害之事故屬於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負舉證責任,亦影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甚深,實有討論之必要。是以,本文即針對傷害保險事故之認定,因果關係之判斷及傷害事故之舉證責任分配為分析,並附帶說明保險實務目前對於傷害保險常見之爭議問題所持之見解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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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與我國相關意外傷害補償制度之研究

顏佳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多元的現代社會中,人們的活動日趨複雜,但意外事故也隨之增加。各國政府為了解決意外傷害造成的社會問題,莫不致力於發展各種意外傷害補償制度,期望能為遭受意外傷害之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補償。我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與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的制定即是此脈絡下的產物。 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自1974年開始實行,是世界上第一個針對人身傷害採行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國家。全體國民強制加入意外傷害的社會保險體系,由官方的意外補償公司(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通稱ACC)負責制度之運作,全民不論在任何場合發生之意外傷害,亦不論意外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均可獲得補償。我國則於民國68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明訂職業災害保險,並於民國73年制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之無過失補償責任,建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民國85年亦針對汽車交通事故造成之人身傷亡,制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建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本文係以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及我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為研究中心。除介紹兩國意外傷害補償制度的發展過程、法律依據、重要內涵及組織架構外,並針對兩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行檢討與制度優缺點之比較分析。最後提出本文對於制度改革的建議,期能解決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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