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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政體制的變遷軌跡(1991-2006)-歷史制度論的分析

蘇子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採取歷史制度論的研究途徑探討台灣憲政體制自一九九○年代初至今的變遷軌跡。在憲政體制類型的劃分上,本文係將「半總統制」進一步劃分為「一元型半總統制」與「二元型半總統制」,前者係指內閣僅對國會負責,不對總統負責,亦即單向負責的「半總統制」,後者則指內閣既對國會負責,又對總統負責,亦即雙向負責的「半總統制」。 在第一次修憲至第三次修憲中,國民黨具有一黨修憲的實力,但憲改方案仍受既有的制度環境所制約。這三次修憲一方面維持了行政向立法負責的制度精神,另一方面又確立了總統由公民直選的制度,這兩項制度所造成的路徑依循,使得我國憲政體制自此之後的變遷,都被框限在「半總統制」的軌道上。 第三次修憲後,大法官在釋字第三八七號與第四一九號中,透過對閣揆辭職時機的宣示(閣揆隨立院改選而辭職乃憲法義務,至於隨總統改選而辭職則非憲法之義務),將我國憲政體制確立為內閣僅對國會負責、不對總統負責的「一元型半總統制」,但國、民兩黨的第四次修憲取消了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賦予立法院倒閣權,並賦予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儘管就憲法文字看來更趨近於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半總統制」,但事實上憲政體制運作的原則反而趨於模糊。從第四次修憲前後,我們因此可以看到「一元型半總統制」短暫浮現到修憲後稍縱即逝的過程。 此一內涵不明的半總統制,在二○○○年民進黨籍的陳水扁總統上任後,被操作為內閣須同時對總統與國會負責的「二元型半總統制」,而對於過去六年多持續運作的「二元型半總統制」,大法官亦不斷透過大法官解釋承認其合法性(釋字第五二○號、釋字第五八五號、釋字第六一三號),使得目前二元型半總統制有逐漸確立之勢。自二○○○年陳總統上任至今,我們可以看到「二元型半總統制」由浮現到鞏固的過程。 在描繪了我國憲政體制自一九九○年代初至今的變遷軌跡之後,本文亦以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運作為觀察參考的依據,探討我國當前憲政運作無法順利換軌的制度因素, 並對我國未來憲政體制的變遷路徑進行初步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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