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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制度下使用自費醫材之規制 / The regulation of medical materials at their own expense in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謝瑞洋, Jui-Yang Hs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央健康保險局於2010年1月1日推動住院醫療費用採「診斷關聯群制度」的支付方式,其主要目的為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成長,期能拉近健保費用的收支差距,化解財務危機,並將健保財務風險轉嫁到醫療機構、或說是醫事人員來承擔。於2011年1月26日新修訂的二代健保,更擴大保費基礎,促使更多被保險人使用者付費。然而診斷關聯群制度之給付,實已包含當次住院所訂各項相關費用,故中央健保局在約佔整體健保業務支付20%的一五五項「診斷關聯群制度」內「禁止使用自費醫材」,令各醫療院所對已納入健保給付,且符合適應症者,皆不可向病患收取自費,如有尚未收載之自費項目,應先向總局申請核價,在未核價前仍不可收取自費。且健保局自2010年7月起加強審查案件,針對醫療院所向病患收取手術及特材自費之情形,將逕予不給付,並發函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辦理。 觀察世界主要先進國家的健康醫療保險制度,其「傳統醫療體制」,可約略簡化成一光譜,若其極左端為英國之「公醫制度」,則其極右端為美國之「市場化自由醫療」。相對地德國之「社會福利市場經濟醫療保險」可謂處於光譜偏左路線,日本之「國家主導的醫療保險」則屬於中間偏右。然而在近年因應情勢所迫,英國漸鬆綁公醫制度、美國努力邁向全民健保、日本強調社會共生、德國擴大自費承擔之後,各國逐漸朝向醫療體系光譜的中央移動,形成中庸路線,此可成為我國健保改革方向之借鏡。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醫療院所因應之道與實然之臨床面若非照舊視臨床所需,或配合健保停止使用自費醫材,或改成完全自費醫療,或變通減少使用自費醫材的比率、參雜使用自費醫材,或另設商店專櫃售醫材,讓醫療院所與自費醫材關係脫鉤。然而變通減少使用自費醫材的比率是違法行為,而參雜使用自費醫材畢竟是脫法行為。 在日益普及的私人商業醫療保險下,民眾提高商業健保附加險保費的同時無非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到雙重保障,或多或少因此產生較高的新道德危險。醫療院所在健保局嚴苛支付制度改革下,轉型多元經營自費醫療產業,也對民眾產生新道德危險而推波助瀾地「增加」民眾利用商業醫療保險的使用率。「診斷關聯群制度」下使用自費醫材禁止則抑制被保險人追求高品質健康的理想,防堵了商業保險理賠金額提升,但對健保局降低保費的給付有限,對被保險人健康提升無助益,相反地卻可大大降低私人商業保險理賠負擔而減緩其責任。 其實健保特約的限制,不宜過度介入與變更醫療核心價值,否則會讓醫療品質退步,最終「以健保規章取代醫學教科書」。解決之道為健保局只能承擔符合健保規定之「適當醫療服務」費用,其他費用應回歸醫療契約債之本旨,讓契約兩造當事人自行處理。使用自費分擔方式可緩和健保局財務窘況,亦可分擔醫療給付的拮据。保險人應妥善健全提供符合最低人性尊嚴需求之醫療體系,至於有人無力負擔自負額,以致僅獲得較低或較危險的醫療服務,也是自由市場經濟運作下在所難免之殘酷事實。 依目前中央健保局函釋認為,納入「診斷關聯群制度」之病患,因健保局已包裹支付其醫療費用,若擅自「額外」要求病人自費,就是「實質收受全額健保給付費用、實際卻只應用部分健保支付品項」,故不得收取自費,否則有詐欺保險人之嫌。建議健保局可精算後,抽離並扣除此健保支付之主要醫材費用後,再另行公布所應支付的定額範圍,而非完全禁止自費。如斯作法只是「技術上的問題」,並非不可解決,也才不至於讓保險人、醫事服務機構、保險對象陷入僵局,可讓純粹為服務病患之醫事人員,從保險詐欺罪中解套。 醫療糾紛時最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填補病患或其家屬的損害,這種民事賠償責任的確立,是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軸,在刑事上主要目的是在請求刑事訴訟中能附帶民事賠償。在醫事服務機構違反健保規定致保險對象損害時,保險對象只能向保險人監督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然而在醫事服務機構遵照健保規定卻致保險對象損害時,如禁止納入「診斷關聯群制度」之病患使用自費醫材,若保險對象有其自費醫材之使用適應症、本身有意願使用、醫事人員也有能力提供服務,醫事人員卻礙於健保規章而使用「診斷關聯群制度」所提供之醫材,最終卻致保險對象損害之事實發生,則保險人可能具有國家賠償之責任。 基於對憲法基本人權的權衡,可知福利國家內不應全面「診斷關連群制度下自費醫材使用禁止」,而「診斷關連群制度下自費醫材使用禁止」亦是對人性尊嚴之挑戰與侵犯、平等權之背離、生存權之限制、自費醫材廠商之工作權侵害、醫學研究之學術自由迫害,如此完全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視考驗。 社會福利制度的建構,需要各領域的專才共同致力解決,提出更深入的檢討與批判,以促成健保制度更趨完美、人民健康更受保障。所推動之「診斷關聯群制度」應權衡諸方權益,例如健保給付醫療機構的水準高低,對病人及醫療人員醫療選擇自由限縮的程度,與廠商營業結構的影響等,事先就應該全盤考量,統合相關的法規與憲法規範意旨,並檢驗所有可能之相關基本權的限制是否踰越界限,擬定合憲政策方針後,方能依循施行之。由此可知健保局對於納入「診斷關聯群制度」下的病患禁止使用自費醫材所做的規制,仍然必須合乎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與平等權的規範要求,不得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其所蘊含之比例原則的規範要求。「禁止使用自費醫材」將會對病人醫療尊嚴、自決權與平等權,醫事人員學術自由,及自費廠商之工作權構成限制。衛生機關應就全民健保管理監督而通盤檢討改善,始符憲法建立公平、有效社會安全體制之意旨,創造出被保險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保險人均能獲得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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