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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專業於福利服務法制中之定位 —以兒少保護安置與收出養認可案件為中心 / The Social Workers’ Legal Status on Social Welfare Law: With Emphasis on Child Protection Placement and Children Adoption黃國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兒童少年權益保障向來是社會福利服務法制著重之處,蓋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章節第156條作為憲法委託條款,即課予立法者積極建置完善兒童福利法制之義務。從1973年制定兒童福利法後,迄至2011年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福利服務相關之法制已趨向完備,尤可見證兒童從「保護客體」至「權利主體」地位轉變之過程。而社工人員基於其對兒童少年發展、家庭政策之認識,以及資源引介與諮商等專業技巧,成為兒少福利服務主要提供者,立法者期待社工發揮賦權功能,協助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實踐其權益。
然而,福利服務法制雖高度規範社工職責,卻仍可耳聞因社工人力不足,或專業判斷缺失導致之重大虐兒案件,本文以此為觀察基礎,並提出問題意識:社工專業與兒少權益保障之關係為何?社工人員於行政與司法程序之定位又是如何?而從事社會工作業務者,可能來自公部門行政機關,或是來自私部門民間團體,故本文以「兒少保護安置」與「兒少收出養案件」為研究範疇,前者釐清公部門社工於緊急保護安置公權力行使之界限,及其與司法審查間之關係;至於兒少收出養案件,本文則探討民間兒少福利團體受法院囑託所出具之訪視建議,對於法院裁判有如何拘束力,又如何定性該受託法律關係等問題。
對於社工人員應如何認知自身權利與義務,應如何積極執行履行其法定職務並有效落實兒童權利,本文以英國兒童法制為借鏡,說明英國兒童法對於兒童保護安置有其細膩之評估標準與程序,同時強調多元專業參與之觀點,至於英國收養審判程序中,則由專門機構進行訪視並提出建議。英國法制同時強調司法與行政程序中皆應考量兒童自主意見,並著重兒童與父母家庭生活權之保障。反思於我國,本文具體指出,於兒少保護安置措施中,公部門社工員就法律不確定概念之涵攝及決定安置與否,應透過與法院之對話發展出更完善之準則,避免濫權或怠於行使職權等影響人民權利之憾事發生;至於兒少收出養案件,本文則認為政府應積極建置司法社工,避免囑託委外契約之紊亂,同時應兼顧當事人程序事前事後聽審權保障,又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工作者應留意專業自主判斷空間與界限,方能達成跨專業合作保障兒少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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