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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證明之研究 / A Study on “Prima-Facie Beweis”邱玉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所研究者係一特殊之間接證明,所謂間接證明,乃證據法則中舉證方式之一種,其特殊之處,則須配合經驗法則之運用。在不同程度之經驗法則運用下,間接證明可以區分出不同之種類。如果存在典型事象經過蓋然性之經驗法則,而使法院推定某一待證事實之存在時,即使系爭事實並未被具體明確的證明,亦不違法。此與一般之間接證明就有所區別,因為依據特殊的間接證明,某種程度上,事實之認定仍然值得信賴,進而達到舉證責任減輕,或者使法官避免為真偽不明判決之效果。
這樣特殊之間接證明,在德國法上有「表見證明」,在日本法上有「暫時推定」,在英美法上有「事實說明自己」,以上特殊之證據法則都係從判例法上發展而成的,可見此種特殊之間接證明有存在之意義與必要性。本論文即針對相關之問題與爭議提出整理與討論,並研究相關制度在我國實務上之發展情形,希冀能為民事程序法上之證據活動,提供一具有安定性之規則與方向去使用相關之制度,同時達到追求個案正義之目的。
綜上所述,本文將以表見證明為研究之核心,試從間接證明、舉證責任之分配、自由心證、事實上推定以及實體法規範體系等角度,探討表見證明於我國證據法上之定位(請參酌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同時以英美法上之事實說明自己原則作為比較之對象(請參酌第五章);並且說明實務上在特殊之現代案件類型中,運用相關制度之問題與實益(請參酌第六章),期能探求表見證明制度於我國證據法上之適當性、適用依據、適用範圍並類型化個案;最後,將實務判決中運用經驗法則之用語與表見證明制度之要件、效果等相互對照,以統整回顧整本論文之研究成果(請參酌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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