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1
  • 1
  • Tagged with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護理人員國際勞動基準之研究

郭貞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際上為能引領全球護理人員繼續對全民健康之貢獻,早從1977年,國際勞工組織為使護理人員能享有地位,且能配合在衛生方面所扮演及其公認之角色,俾將相關護理人員就業、生活與工作條件之各項建議,議決並建議採取國際公約方式進行。然而,國內在民國84年3月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因健保給付方式及醫療環境面臨重大改變,加上由工廠法延伸而來之勞動基準法,於民國87年7月正式適用於醫療保健服務業。種種因素改變管理模式造成醫院成本增加,也使國內護理人員勞動意識漸漸萌起。 本研究透過國際勞工組織護理人員公約與建議書中,所規範之勞動條件與社會安全等權益,與美、澳等先進國家運作情形進行分析比較,藉此期許能與國際勞動基準接軌,並吸取國際經驗,以提升我國護理人員之勞動權益。 因此,本文藉由國際勞工組織護理人員公約與建議書之內涵,對於我國現行護理政策提出下列五點建議: 1. 團體組織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書中認為,雇主與工會組織應合作積極推動護理人員勞動權益給予充分保障。對於就業與工作條件參與制訂政策,應由獨立公正機關處理之,盡量避免代表護理人員利益之組織。目前國內並無像美、澳兩國之護理組織,對於護理勞工之公會與工會功能均概括。而國內所屬的護理公會組織,其代表多為醫院管理人員,無法發揮公會兼有工會之功能。建議可由受僱護理人員依我國工會法成立職業工會,利用勞動三權(團體、協商、爭議)分立,以爭取護理人員最佳勞動權益。 2. 薪酬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書中提及,薪酬應由團體協約訂定之,並應有合理待遇與同工同酬。我國目前尚無護理組織團體可與資方協商,因此建議待公會團體或是將來有工會團體組成,可代表護理人員與資方協商更適當之薪酬,以達就業公平原則。 3. 職業衛生保障: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書中提及,各會員國應努力促使有關職業衛生與安全之法律與規則,並適用特殊護理工作及執行此一工作之人員保障。建議應積極推動我國的「醫療保健服務安全衛生法規」或相關法案通過並實施,以進一步保障醫療人員的工作安全及權益。 4. 執業政策: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書對於護理人員類別與職務有詳細規範,認為應根據醫學判斷水平、教育、訓練水平等多面向區分等級。目前台灣「護理人員法」對護理人員分級之權責範圍並不完善,造成護理人員(如護理師與護士)權責不明之窘境。建議可參照護理人員公約與建議書及先進國家,採分級訂定工作及權責範圍且給於相對報酬。另外對於宗教等自由也應明訂於法規中,以維持護理人員的工作品質及保障病人的醫療照護品質。 5. 護理人力配置: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書中雖對工時相關規範有所定義,但在人力短缺與合理工作時間相互矛盾下,美國與澳洲對此訂有最低護士/病人比例,而我國在「合理護理時數」雖已訂定「最低護病比」規範,不過尚未完善與合理。建議我國護理組織可依國外建議比例為參考,以提高照護品質及護理人員工作意願,減少人員流動率,進而保障病患醫療品質。

Page generated in 0.014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