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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國際勞動基準之研究郭貞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際上為能引領全球護理人員繼續對全民健康之貢獻,早從1977年,國際勞工組織為使護理人員能享有地位,且能配合在衛生方面所扮演及其公認之角色,俾將相關護理人員就業、生活與工作條件之各項建議,議決並建議採取國際公約方式進行。然而,國內在民國84年3月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因健保給付方式及醫療環境面臨重大改變,加上由工廠法延伸而來之勞動基準法,於民國87年7月正式適用於醫療保健服務業。種種因素改變管理模式造成醫院成本增加,也使國內護理人員勞動意識漸漸萌起。
本研究透過國際勞工組織護理人員公約與建議書中,所規範之勞動條件與社會安全等權益,與美、澳等先進國家運作情形進行分析比較,藉此期許能與國際勞動基準接軌,並吸取國際經驗,以提升我國護理人員之勞動權益。
因此,本文藉由國際勞工組織護理人員公約與建議書之內涵,對於我國現行護理政策提出下列五點建議:
1. 團體組織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書中認為,雇主與工會組織應合作積極推動護理人員勞動權益給予充分保障。對於就業與工作條件參與制訂政策,應由獨立公正機關處理之,盡量避免代表護理人員利益之組織。目前國內並無像美、澳兩國之護理組織,對於護理勞工之公會與工會功能均概括。而國內所屬的護理公會組織,其代表多為醫院管理人員,無法發揮公會兼有工會之功能。建議可由受僱護理人員依我國工會法成立職業工會,利用勞動三權(團體、協商、爭議)分立,以爭取護理人員最佳勞動權益。
2. 薪酬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書中提及,薪酬應由團體協約訂定之,並應有合理待遇與同工同酬。我國目前尚無護理組織團體可與資方協商,因此建議待公會團體或是將來有工會團體組成,可代表護理人員與資方協商更適當之薪酬,以達就業公平原則。
3. 職業衛生保障: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書中提及,各會員國應努力促使有關職業衛生與安全之法律與規則,並適用特殊護理工作及執行此一工作之人員保障。建議應積極推動我國的「醫療保健服務安全衛生法規」或相關法案通過並實施,以進一步保障醫療人員的工作安全及權益。
4. 執業政策: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書對於護理人員類別與職務有詳細規範,認為應根據醫學判斷水平、教育、訓練水平等多面向區分等級。目前台灣「護理人員法」對護理人員分級之權責範圍並不完善,造成護理人員(如護理師與護士)權責不明之窘境。建議可參照護理人員公約與建議書及先進國家,採分級訂定工作及權責範圍且給於相對報酬。另外對於宗教等自由也應明訂於法規中,以維持護理人員的工作品質及保障病人的醫療照護品質。
5. 護理人力配置: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書中雖對工時相關規範有所定義,但在人力短缺與合理工作時間相互矛盾下,美國與澳洲對此訂有最低護士/病人比例,而我國在「合理護理時數」雖已訂定「最低護病比」規範,不過尚未完善與合理。建議我國護理組織可依國外建議比例為參考,以提高照護品質及護理人員工作意願,減少人員流動率,進而保障病患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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