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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特殊讓售之研究蘇昱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有土地為政府重要資源之一,在土地市場運作過程中,扮演提供公共目的需用之土地,引導都市有秩序發展並作為健全土地市場的工具、調節土地供給、抑制地價上漲以避免不勞而獲及漲價歸公等許多重要功能。倘若未有充分且特殊的理由是不會增訂低價讓售的法條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所以本研究以正義的觀點針對立法院主動提案於民國89年增訂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此特殊讓售規定形成的歷史背景、立法決策、施行後的議題加以分析。
經本研究歸納分析十七世紀以降:契約論者、功利主義者、現代自由主義的正義思潮後,採用諾齊克在分配正義中提出賦予「權利理論」-持有的正義原則。即為獲取的正義原則、轉讓的正義原則、矯正不正義的原則等三原則,依其交互關係演繹出四種類型作為正義衡量的準則。
再針對特殊讓售形成的背景,深入瞭解日治時期之土地政策暨光復後的接管措施,藉以探討返還土地政策是否符合正義原則暨增訂補救法規據以矯治之必要性分析。並探討增訂國有財產法五十二條之二立法決策過程暨真實內涵,藉由正義評量的準則檢視目前施行暨相關配套規定是否符合正義的原則;賡續提出具體改進的看法及建議,以提供政府公產管理部門作為參考。 / The public domain is one of the government important resources.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the land market, it has many important functions such as offering the land for public use, guiding the development in good order of the city, being the tool of perfecting the land market, regulating the supply to the land, suppressing the price of land going up in order to avoid “Reaping without sowing” and ”Land Value Increment to the public”. If there is not a sufficient and special reason, they will not revise and enlarge the article to sell the national non-public use property at a low price. So this research is with the view of justice for initiative promoting to revise and enlarge the second article of 52 of the National Property Act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in 1990. We will analyze the forming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 legislative decision for special rule of the sale and the topic after implement.
From the17century, we analyze by this research “Social contract theory”, “Utilitarianism”, “Modern liberalism”, adopted the Entitlement theory that Robert Nozick enumerated in Distributive Justice. A more adequate theory of justice would in Nozick's view enumerate three principles of justice in holdings is a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 a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 and the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injustice, ect. Accordance to its mutual relation deduced four kinds of criterion to be the measurement of just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rming background of the special sale, we can understand in depth the land policy of period that controlled by Japan and adapter measure after recovering. Whereby using to probe into the policy of returning the land to analyze if it accords with the just principle and revises and enlarge and remedies regulation to rescue of necessity. In order to discuss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nd real intention of revising and enlarging the second article of 52 of the National Property Act. Inspecting the implement and stipulation whether to accord with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or not by commenting quantity of justice. Putting forward concretely improved view and suggestion continuously, in order to offer a public propert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the government as a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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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渥金論公民違抗 / Ronald Dworkin on Civil Disobedience楊士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題旨為:德渥金論公民違抗。公民違抗概念的存在與政治哲學同時並起 而大興於二十世紀,包括甘地以之倡議印度獨立,乃至於六○年代的美國用以爭取黑人民權、女權、反越戰、校園反叛等等,如今更是民主國家中人民意見表達、抗議之常見方式。在違抗政府的意義界定上,公民違抗與流血革命不同,其特質為(廣義的)非暴力(non-violence),目的並非推翻政府,而是人民基於良心、基於正義,同時也基於對政策、法律的不同意見,迫使政府改變其法律、政策。 然而,公民違抗不僅是一項政治與社會實踐。對本論文的中心關懷而言,更重要的是,公民違抗產生的原因與背景是什麼?它背後所代表的意義又是什麼?
筆者認為,儘管公民違抗作為一政治、社會實踐,在實踐過程中充滿變化與挑戰,然而就理論思考而言,公民違抗不啻為探究與反省民主理論之最佳對象。要之,公民違抗為人民自發性的行動,旨在違抗政府政策、法律等政令;然而在基礎意義上,以民主作為立國基礎之國家,政治是向人民開放的,即,民主國家中的人民具有參與政治的權利與權力──公民違抗的出現使得這項民主定義被凸顯出來而被重新檢視:人民被迫以違法抗議的方式作為意見表達的出口,必然在政治參與的理論與實踐上出現難以跨越的橫溝與歧異。據此,審視公民違抗的實踐之於政治理論,有其時代意義與重要性。
本論文共分五章,分別簡述如下:
第一章為導論,分為兩節。第一節為問題脈絡,主要就現實社會的觀察提出思考與反省:政治的本質是什麼?公民違抗與政治的關係又是什麼?第二節為研究進路,說明本文以德渥金的權利理論作為探查公民違抗及其背後所代表意旨的角度。公民違抗本質上強調與爭取人民權利,而德渥金權利理論正是取眼於人民權利保障,本論文寄望在兩者之間,取得理論與實踐之調諧與平衡。
第二章旨在回溯公民違抗議題的發展,主要分為三節。第一節以蘇格拉底、金恩等人所從事之違抗事例說明,對公民違抗者而言:惡法非法;因而面對不義的法律,人民不僅不應遵守,更應起身違抗,使生命更為正義。第二節藉由德渥金與梭羅等人之眼進一步指出,違抗不義的法律之於人民正義生活的必要性,以及政府面對基於正義而違抗法律的人民時,應以寬容的態度對應之。第三節則是兼顧羅爾斯與鄂蘭的見解,指出公民違抗雖出自於人民的正義感與良心,但最終應立基於人民對公共議題的關懷與共識;同時,藉由「公民違抗的憲政地位為何?」與「寬容、以政治方式處理公民違抗的意義為何?」等提問向契約理論開放。
第三章藉由古典契約論與當代契約論之比較,指出契約論中的同意理論才是憲政理論的重心,而公民違抗相關於憲政體制,應取眼於同意理論中保障人民權利的視角,作為公民違抗立論的基礎。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回溯古典契約論者霍布斯、洛克等人對自然狀態的看法,並指出同意概念與自然權利是契約理論的思考核心。第二節接續前節對古典契約論的回顧,指出盧梭最初提出公共意志的真意,並檢討同意理論的實踐問題,包括多數決原則、代議政治等所產生的弊病。筆者認為,同意中的明示(express consent)之於政治同意並不構成基礎性的問題;問題在於默許(tacit consent)。包括洛克、盧梭甚至更早的蘇格拉底都認為,居住是作為對國家、政治權威與制度的一種同意,是一種默許。問題在於,這種默許方式對於國家╱政治權威正當性的肯認基礎過於薄弱,而這正是公民違抗在契約理論中、在憲政層次上存在的必要地位:公民違抗作為一種不同意的表示,在違抗法律、政策並要求改變的同時,也間接反證了違抗對象存在的正當性。第三節旨在說明,當代契約論者羅爾斯的正義理論著重「人們將同意什麼樣的政治制度」,而忽略了「人們憑藉著什麼而得以同意、以及為什麼不同意」這個面向。同時,德渥金也指出,假定的契約不是契約──契約論者要保障的正是人民同意所憑藉的「權利概念」,並進入第四章討論公民違抗與德渥金的權利理論。
第四章鋪陳公民違抗與德渥金權利理論的關係,共分三節。第一節鋪陳德渥金權利理論的法學基礎,指出在德渥金權利理論中,以原則(principle)為論旨中心:在法學理論上,權利理論以「法律的發展相應於道德的發展」恰恰與法實證主義相對舉。第二節指出,在德渥金的權利理論中,公民違抗的行動理據證立在「個人有權反對國家」這項命題上。簡言之,當前民主制度以多數決原則作為解決公共爭議的方式,卻凸顯出少數在數量上的弱勢;而在多數的集結經常以利益作為考量的情況上,「個人反對國家」的強意義權利更能對比出利益多數之於政策制定的不公義。第三節討論平等權利與公民違抗。德渥金的權利理論最終以平等作為自由的基礎,其中德渥金的自由主義式平等觀更異於一般:作為平等的個人而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德渥金指出,作為平等的個人所受到的平等對待權利是一種平等的關心與尊重的權利;政府在政策的制定與抉擇上,不能只考慮效益主義齊頭式的平等觀,而必須考量作為少數的弱勢:在利益與機會等的分配上,應該有一種被容許的不平等分配方式,供政府做出整體的決定。要之,公民違抗作為一種政治參與的方式,事實上是一種消極的抗議表達;與其等到人民對於政治現狀、政策法律達到無可忍受的地步,不如在政府施政的同時,便多著眼於人民權利的注重與人民平等地位的關懷,作為一積極意義的政治思考,對於促進人民生活更能有進取性的助益。第五章為結論,主要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總結本論文的研究所得:公民違抗終究只是一種手段,真正的目的仍舊在於使人民獲得公平、正義、良善的生活。第二部份回顧現實:除了台灣近日在政治作為上體現德渥金所言:「公平之路存在於寬容之中」之外,鄰近的菲律賓總統下台事件道出公民違抗的積極面「主權在民」,而當前世界各地反全球化的抗議浪潮更顯示,人民的抗議對象已經從過去在政治上所面對的國家,轉而成隱藏在國家背後的經濟統合體系。德渥金的自由主義式平等觀作為一種資源與福利的分配正義,對本論文的研究題旨而言儘管是一項限制,然而卻在新時代的挑戰中成為新問題的可能進路:過去人們在政治上爭自由與平等,如今人們可能因為經濟問題陷入另一層次的不自由與不平等。據此,德渥金的自由主義式平等觀有更進一步研析的重要性,本文囿於題旨與篇幅限制,僅將此問題向未來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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