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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評估之研究-以傷殘命令退休為例 / An evaluation of civil servants retiring system in Taiwan-Take the mandatory retirement for the disabled as an example何佳倫, He, Jia L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退休制度與社會安全體系之良窳息息相關,在現今政府財政愈見困窘之情況下,世界各國對於退休制度均進行相關之改革,尤其在老年化與少子化衝擊之下,如何建構適當與合理的退休制度,實是政府不得不正視的課題。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行之已久,最廣為人知的變革即為1995年的退撫新制,近期則為2011年1月1日實施之改革,但是上述兩次修正,均屬對退休法制整體之改革,而國內對於退休法制中的重要制度卻付之闕如;尤其在現行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之下,有關退休法制中的傷殘命令退休制度是否應隨之有所修正,值得加以思考探究。
本研究藉由次級資料分析法與歷史文獻回顧法了解傷殘命令退休之立法意旨與制度設計理念,並藉由對政策主管機關人員、各機關承辦退撫業務人事人員以及適用傷殘命令退休制度之公務人員共計9名,從事深度訪談,並以Dunn W. N. (1994)及Poister T. H. (1978)所提政策評估6個一般標準,探討傷殘命令退休制度政策之實際執行情形是否有需要再次修正之必要。研究結果顯示傷殘命令退休之立法意旨為淘汰機關不適任人力,並提升政府施政效能;惟其實施迄今卻開始與實際執行結果產生落差,並據此提出研究建議如下,冀能對退休法制提供若干參考:
一、傷殘命令退休制度之成就要件部分,應適時因應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並可設多元評估機制以資認定。
二、服務機關應秉持客觀、中立之立場,審慎評估其工作能力之有無。
三、因公傷殘命令退休之給與標準,可設置分類標準,而非一致擬制為相同年資。
四、因公傷殘命令退休之因果關係認定,可設置客觀專業之審查機制。
五、相關制度變革時,應舉辦座談會,加強人事人員素質,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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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Mainland China陳璽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大陸的發展重心逐漸轉往經濟面向的發展,一九七八年才逐步改革開放的新中國至今不過三十多年,但中國的經濟發展成績卻令世人驚艷,今日中國早非昔日吳下阿蒙,無論在基礎建設、經貿發展與招商…等都有著長足的進步,舉凡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東協加三等各種積極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的作為,乃至人民實質收入的增加與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顯示出今日中國大陸一改過往汲汲於政治權力鬥爭卻輕看民生與法治的思維。
伴隨著經濟收入的實質增加,世界工廠的誕生,中國大陸與世界主要國家及周邊國家的進出口貿易也日益增長擴大。這幾年中國大陸致力於經濟發展,中產階級大量興起以及各種外商外資大量進入中國市場,基於人民要求、內部行政效率需求以及外商外資乃至世界貿易組織對其行政體制之透明化、公開化要求,中國大陸開始重視法治層面以及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立法法》與《行政許可法》等各種法令相繼出爐,可視為是中國大陸落實以法治國而採取具體行動的第一步,故本文將針對中國國務院近年來在各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向的努力加以研究,並對於審批行為的具體透明化、制度化、精簡化等面向進展與實例加以檢視。
關鍵詞:行政審批、行政改革、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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